材料已经交到工地,施工单位尚欠供应商尾款,却收到另一家公司通知,称供应商欠它钱,要求今后直接向它支付。这个第三人究竟是受托收款、受让债权,还是持有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关系到付款是否有效。不能只因对方自称债权人,就把本应付给供应商的钱立即转出。
先要求说明收款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是供应商的债权人,本身不当然取得向施工单位直接收款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有效委托、债权转让通知及证明,或者真实有权机关文书,并核对合同、欠款批次和主体。普通催款函与法院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要求,处理路径不同,不能一律当成商务通知。
文件中的账户、金额、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应清楚。对方出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也应合理核验来源与真实性,必要时通过既有可靠联系方式向供应商或有权机关确认,不能仅拨打新通知上一个不明电话便完成核实。
受托代收和债权转让分别判断
代收通常不改变原债权归属,应查供应商是否确有授权、支付后如何确认清偿以及撤回通知。债权转让则涉及民法典关于转让、通知及抗辩等规则,应核查转让范围及对债务人的效力。不能因供应商欠第三人更多钱,就把施工单位所欠的不同款项全部纳入。
施工单位对原供货合同已有的质量、已付款或其他合法抗辩,并不因为对方换了收款人就全部消失;具体可对谁主张、在何种条件下主张,要结合实际关系审查。也不能借口需查转让便长期不处理已经清楚的到期无争议款。
收到法院文书时不要自行选付款人
真实协助执行等文书可能限制向原供应商支付,施工单位应核对机关、案件、金额和义务,依法律要求回应。对文书范围或自身债务有异议,应通过合法渠道提出,不宜私下与供应商商定绕过限制。若两个主体同时发出互相冲突指令,应保存原件并及时向相应有权主体说明。
付款前最好确认支付对应的本金、利息或其他项目,取得能核账的凭证。不能同时支付给两边后再认为必然可以追回,也不能要求第三人出一份无权代表供应商的“全部结清”证明,就认定余款消灭。
大足施工单位建立尾款对象核查表
表中列原合同债权人、实际欠款、第三人主张依据、已核实事项和仍存疑点,附送货、验收、对账及银行记录。确认合法付款对象后,书面说明款项归属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避免财务系统仍按旧账户继续付款。
供应商拟用尾款清偿对外债务,也应把委托或转让文件做好,不应让工地财务仅凭口头指令承担重复付款风险。识别第三人的权利来源,再核具体金额和程序,才能在不拖延真实付款义务的同时,避免把无依据的代收要求当成有效清偿安排。
收到不同版本通知时,标明各自形成与收到日期,核对是否存在撤回或后续变更。对文件是否伪造有具体线索的,应依法核实而不向不明人员提供账户口令。及时说明核查中的实际问题,也比完全不回复更便于避免原债权人误认为恶意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