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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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地勘资料长期不交,承包人只能无限期等候吗

开工所需地勘资料一直未交,承包人不能无限承担等待风险,但也不宜只因迟交几天就宣布整个项目解除。应先说明资料缺失怎样影响原定工作,再选择催告、顺延、损失主张或解除等措施。

先确认资料由谁提供、何时必须具备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规则明确了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技术资料等情形下的相应责任。具体项目仍要结合合同的提供范围、期限以及双方分工判断,不能把承包人自己应调查或编制的材料全部算给发包人。

大足项目应将所缺资料与图纸、施工组织和计划工序对应:是关键基础资料尚无,还是已有资料需要解释、补充或更正。施工区域能否合法安全地开工,属于应重点核实的事实,不能以先干再说替代必要技术条件。

催告要让对方知道需要作出什么决定

与其反复发“请尽快交资料”,不如明确缺失名称、原定交付时间、受影响工序及请求的解决方式。可以要求交付完整资料、确认替代方案或调整相关计划,但不能自行编造本应由有权专业单位形成的技术结论。

催告中的答复期限应结合项目和履行需要合理确定,不宜单方写成极短期限,再将未回复一概当作根本违约。发包人提供补充材料后,也应检查实际是否解除障碍,不能为主张损失而隐去已经恢复施工的时间。

工期顺延和停窝工损失分别说明

地勘资料缺失影响的期间,与全部项目延期未必完全重合。应说明人员设备为何必须等待、能否转作其他工作、哪些成本已实际增加,并扣除可以合理避免或已经节省的部分。只报全场每天一个固定数,无法直接证明所有费用都由缺资料造成。

工期顺延解决履行期限,损失赔偿解决实际损害;双方确认一项,不当然意味着另一项已经结清。若承包人自身组织或采购也有迟延,应如实区分,不能把并行发生的全部原因都放在资料缺失名下。

什么时候考虑停止等待或解除

迟延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可以依法提出相应主张,但应核对履行期限、催告及合同目的受影响程度。仅因对方尚未回复报价,未必足以停止不受影响的全部施工;反过来,也不能要求承包人在不具备必要技术安全条件时盲目施工。

如需退场,应处理已完成部分、材料、设备、现场安全和资料交接,保留未解决价款及损失请求。阶段确认中避免不加限制地写全部损失已结清。最后应得到清楚的履行方案或依法终止安排,而非让一封催告在无人回应的情况下无限循环。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