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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准备投入使用,怎样判断应做消防验收还是备案抽查

工程计划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先确定依法属于消防验收,还是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施工方说已经验过、物业愿意接收,不能代替法定程序;反过来,也不能把所有项目都按同一套特殊建设工程申请表办理。

分类要看用途规模与真实建设内容

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按建筑用途、面积、高度和相应项目性质分别判断。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定公共建筑等有各自条件,不能只看项目名称叫商业楼还是厂房。

把设计用途、建筑参数及实际改造内容列清,核是否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有关建设活动的适用排除,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不能不加区分全套本规定。分类不明时,应通过真实有权部门核实,不由施工群投票决定。

特殊工程消防验收另有申请条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单位自行完成竣工验收,不当然等于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已合格,也不能用先试营业几天解释为尚未正式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涉及消防查验及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核消防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等真实资料,并审相应消防查验情况。资料应对应现场和现行方案,不能拿设计审查意见代替竣工实施结果。

其他工程也不是完全不用办理

第三十四条以下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第三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是否被抽中,与是否应依法备案,是不同问题。

主管部门依规定采用抽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不能因工作人员表示本批可能不抽查,就不保存查验、施工及竣工资料;也不能对未被抽查的项目宣传为主管部门逐项现场认证过消防安全。

不合格后的停止与复查要落实

抽查不合格的,依第四十条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隐患整改不是只交一份盖章情况说明,应对应不合格事项和现场结果。对具体工程技术措施,应由依法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和人员确定。

可把查验发现、整改方案、实施证据、复查申请和正式结论形成一条记录链。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的责任分别核清,不能因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跑手续,就让建设单位不再核真实结果,也不能靠事后补签掩盖此前使用状态。

把投入使用决定写得可执行

形成项目分类依据、应办程序、已提交材料、正式结果及尚未解决事项五栏清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还涉及其他法定程序,不能因完成本规定手续,就自动宣布全部营业条件具备。

大渡口项目若需要委托律师审查,可提供项目设计参数、竣工文件和主管部门往来。审查应说明缺什么及其对投入使用的影响,不保证主管部门必然通过,不用一张部门受理回执替代最终合格结论。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