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由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不是只要其中一家资质足够,整个联合体就可以按最高等级承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对联合共同承包的资质和责任有专门规定,招标、签约及追责时应同时核两方面,而不是只看牵头企业的资质证书。
不同等级共同承包按较低等级范围
该条允许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不同资质等级单位联合,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高资质成员不能仅靠在投标文件中担任牵头方,就把另一成员不具备的许可范围自动补齐。
核查应具体到成员、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间和拟承包内容,不能只比较证书上的一个数字。项目是否确在许可业务范围,还应依相关现行资质及招投标规则判断,不能仅凭企业曾承接同类项目作完整证明。
联合承包与借用资质、转包分开识别
真实联合需要有相应共同承包关系和实际履行安排。只有一家公司签字,另一家私下付费使用其名义,可能涉及借用资质等问题,不能把协议标题改成联合体就当然合法。整体交出工程与依法分包,也有不同规则,不能混作共同承包。
应结合投标、联合协议、主合同、实际施工组织、资金和人员管理核查。某成员没有在现场独立挂牌,并不自动证明从未履行;反过来,现场有其员工也不能替代合法共同承包的全部证据。
对外责任不能随内部比例任意拆开
建筑法规定,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一家做百分之七十、一家做百分之三十,可以涉及分工结算,但不能当然用来要求发包人只能各按比例追责。具体请求仍应证明合同义务、违约及损失等法定事实。
共同承包方依法承担后,内部如何结算和追偿,应按有效协议及实际责任处理。不能因为对外具有连带性,就忽略内部谁实际造成损害;也不能以内部尚未算清为由,当然拒绝履行对外已经确定的义务。
变更成员和分工前核程序及效力
中标、签约后要改变成员或实质分工,可能涉及招投标、资质和合同约束,应依法核查,不得仅靠内部邮件完成任何变化。工程质量、安全等强制义务,也不会因为牵头方承诺负责便使其他成员全部免责。
签约时把身份与责任写在同一套文件
将成员信息、共同签署、许可范围、具体工作、管理接口、价款和内部责任明确对应,并保存真实资质核验。发生争议时同时提交对外合同和内部协议,区分向发包人履约与成员之间追偿,避免只凭一张比例分工表得出对外责任已经被限制的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