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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尚未竣工,发包人要求检查进度和质量,承包人能一概拒绝吗

工程没到竣工阶段,不是拒绝一切质量检查的理由

建设工程正在施工,发包人提出查看进度和质量,承包人不能仅称工程尚未完成、只能最后验收就一概拒绝。《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它使履行中的检查与完工后的验收成为不同环节,不必等问题全部封闭、损失扩大后才发现。

这项权利也不等于发包人任何人员都可不顾现场安全随意进入、任意停工。首先明确检查主体、范围和方式,既让合法检查能够落实,也防止监督变成反复干扰生产或越权发出施工指令。

正常作业与检查安排冲突,应说明具体原因和替代方式

检查涉及高风险工序、设备运转或现场准入时,应依法执行安全制度,安排适当时段、路线和必要防护。承包人主张暂时不能进入,应说明具体作业及风险、预计结束时间,并提出可执行的后续检查或资料核查安排,而不是长期用安全二字挡住全部监督。

发包人也应控制参加人员和频次,不宜要求无关人员进入限制区域、擅自操作设施或连续占用关键工作面。能通过工序记录、现场共同查看等适当方式解决的,应沟通实施;是否造成妨碍,要结合实际影响判断,不存在所有项目统一适用的每天检查几次的法定指标。

检查看见问题,不当然赋予任何人员改图改价权限

参与检查的人可能包括发包人员、监理或另聘专业人员,各自的身份和权限应明确。第七百九十六条对委托监理另有规定,不能把某位现场人员参加检查,直接解释成其有权批准工程变更、追加价款或放弃质量要求。

发现疑点,可以记录位置、工序、现象、对应图纸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交由有权人员按合法程序处理。口头建议与正式变更应区别,不能由施工人员擅自依据一句话改变结构或材料,再等结算时第一次提出费用。发包人坚持超出原任务的新安排,也应依法处理工期、价款及必要审批,不能借检查名义无偿扩大合同范围。

过程检查记录不替代竣工验收,也不抹去真实缺陷

某日检查没有提出意见,只能在其实际范围内评价证明力。它与按法定标准及合同要求完成的竣工验收不同,也不当然证明之后所有施工均合格。承包人仍应按约施工,不能以发包人到场看过为理由,排除自己对真实质量问题的责任。

发包人同样不应把每份过程签字都说成毫无意义。记录确认的材料、工作量或现场状态,应结合签字权限和文字范围核对;如有错误,应说明依据而不是直接推翻全部。关于隐蔽前检查及未及时检查的后果,第七百九十八条另有安排,不能把它与一般巡视检查混成同一个触发条件。

留下能够用于整改和履约的检查清单

检查记录宜注明日期、参加人及身份、具体部位、所查范围、发现事项、各方意见和后续负责人。照片应能对应现场和时间,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资料按必要范围保管,不宜随意公开传播。双方意见不同,可以在同一记录中如实列明,不要求先签完全无异议才允许离场。

承包人被无正当理由反复干扰而主张工期或损失,应证明干扰、实际停工范围和因果;发包人遭长期拒绝检查,则应固定通知、合理安排及对方回复,依法提出配合请求。先把检查权、现场安全和变更权限分开,才能在施工中解决问题,而不是把每次进场都变成最终工程款争执。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