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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成员只负责设计,能以没有施工为由拒绝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吗?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并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设计方不能仅凭内部协议写“只负责设计”,就当然免除对发包人的中标项目责任。但应先确认真正的合同结构,不能把所有在同一项目工作的单位都当成联合承包人。

先确认是共同承接项目,还是各自独立签约

查看招标、投标、中标文件,联合体协议及对外承包合同,核实各方以什么身份承接何种范围。负责设计的单位如果只是独立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与其作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接完整项目,责任基础并不相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必须分工,与对外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可以同时存在,不是二选一。

不能只因文件盖有两家公司的章就直接作连带结论,也不能仅因费用分开结算就否认共同中标承包。应把主体、承包范围和适用规则对应起来。

内部不施工,不当然可以要求发包人先找施工方

在上述共同中标、对外责任成立的范围内,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责任请求时,内部设计分工不能简单作为拒绝承担全部相应对外责任的理由。发包人也不必仅因联合体内部指定某一成员负责修复,就放弃依法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

但连带责任不等于所有损失无需证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范围、修复必要性和费用,仍应依法核实;发包人自身提供资料、指令等过错,或者损害并非属于共同承包项目,也需具体分析。不能以“联合体”三个字把项目外损失全部转进来。

民法典关于总承包与分包的责任规则,涉及另一种合同结构,不能用分包条文替代对联合体共同投标责任的认定。合同无效等情形也应另审其后果,不能未作分析便套用有效合同履行结论。

对外处置质量问题,与内部追偿并行推进

一方接到修复或赔偿要求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成员,保留检查、修复方案、各方意见和费用记录,合理避免缺陷及损失扩大。对外先承担责任,并不表示其在内部最终负担也必然等于全部赔付金额。

内部应核对设计图纸、变更指令、施工偏差、材料设备及质量验收,判断缺陷形成原因,再依据合法约定和各方应负责任审查分担。不能只因某成员收取费用比例较低,就按该比例直接确定所有质量损失;也不能把对外连带责任机械变成内部一律平均分担。

处理文件应区分承认何种对外义务、采取什么临时补救,以及是否保留内部追偿。现场各方为止损共同修复,不应被不加分析地解释为已经就最终责任达成一致。

最终工作成果应包括对外合同责任图、缺陷与损失的对应,以及内部追偿依据。它既帮助发包人选对请求对象,也让仅负责设计的成员理解自己可以提出什么真实抗辩,而不是依赖“我没派工人进场”这一个事实。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