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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有严重虫害或发热风险,出库和长途运输适用同一限制吗

一批粮油有虫害,另一批可能发热,能否先运走再处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针对两类风险规定了不同的行为限制,不能一律用已经安排运输来代替对粮情和处置状态的判断。

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先核是否处理

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应依据真实检测、粮情和适用标准核其类别及实际处理记录,不能仅因准备卖作其他用途,就假定该出库限制已经消失。是否完成有效处理,也不由司机或销售人员一句口头确认决定。

若对分类或处理方法存在技术疑问,应由相应专业人员按适用标准判断。本条不是一套可以由法律文章指导实施的杀虫操作方案,企业不能擅用禁用药剂或用补写文件代替实际处理。

发热危险另涉及长途运输

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这里的行为对象和风险条件,与前述未经处理虫粮的出库限制不同,不能由此反推短途运输无须任何质量安全措施,更不能把运输距离自行缩写为一段合规证明。

出库包装和运输工具还不得造成污染。可整理粮情判断依据、虫害处理、温度异常和运输方案,先排除相应禁止情形,再核其他出库检验及安全要求。本文不编造全国统一的长途公里数,也不承诺粮情异常时更换车辆就一定可以放行;实际业务须与适用技术规范衔接。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十三条;未经处理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与发热危险不得长途运输分别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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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