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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代存过储备粮,仓储单位就能把名称改成中央储备粮吗

为其他单位代存过一批政策性粮食,不等于可以自行在单位名称中加入中央储备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名称管理与某次保管业务的来源不能混同。

查的是具体批准,而非客户的身份

代储合同、结算记录可以证明实际业务,但委托方与中央储备有关,并不能替代本条规定的批准。合作方让企业挂一块牌、参加过有关活动,或者仓库曾接收相关粮食,也不能直接推导单位名称使用权限。

名称中拟增加哪些字、现登记名称是什么、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批准文件,应逐项核对。不能使用另一关联企业的文件证明自己可以改名,也不能把一个粮食货位的业务标识宣传为整个经营主体的国家身份。

业务标识仍应据实使用

说明一批粮食的真实来源、性质与保管关系,与把特定字样写入单位名称是不同事项。对外合同、收款账户、备案和宣传中,应能识别真正的服务主体,避免交易相对人因名称形成错误判断。

该办法第三十条对名称不符合第八条的情形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表示企业愿意接受警告便可继续使用。重庆相关单位可提交现名称、拟名称、实际任务与批准依据,向有权机关核具体事项。本文不保证任何名称会被批准,也不以律师介绍替代正式批准或企业登记手续。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八条、第三十条;单位名称使用特定储备粮字样的批准与实际代储业务分别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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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