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已经就收购粮食做过备案,新增独立仓储业务时,还应核对仓储备案的适用对象、起点和内容。两个备案都与粮食部门有关,不等于提交过一次企业名称,就已覆盖此后所有业务和全部设施。
对照的是两项不同的法定要求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名称、地址、负责人、仓储设施等信息,变化时及时变更。《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则针对其适用范围内的仓储单位,要求自设立或者开始仓储活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仓储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具体办法由省级部门制定。应先核单位是否符合第三十二条规模、主体及业务条件;不能把收购企业与所有自然人收粮者、所有小规模场所混为一类。
是否整合办理,应查真实事项和凭证
某地可以依法通过具体办事安排便利企业,但企业不能自行推定两项义务已被合并免除。核原备案依据、接受机关、实际材料和现新增内容,再询问有权机关是否需新增、补充或变更,保留真实答复与提交记录。
可操作成果是一张原收购备案、现仓储主体规模、业务开始时间及待补事项的对应表。本文不虚构重庆统一一表通办程序,不将备案写成已经取得所有许可,也不因知道需要补材料就倒改业务开始日期。是否存在违法及怎样处理,应据真实办理过程另行判断。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https://fgs.moa.gov.cn/flfg/202111/t20211103_6381166.htm),仓储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流通条例第九条;两种备案对象、机关、起点和实际整合办理分别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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