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家拟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登记仓容恰好五百吨。是否属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直接定义的仓储单位,应先按条文的本数口径核实,不能把日常口语中的以下理解直接用于划分适用范围。
五百吨本数归入以上这一侧
第三十二条将仓容规模五百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一百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或在购销、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中从事仓储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纳入单位定义。第三十三条明确,相关条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因此,仓容规模恰好五百吨,在满足主体和活动条件时,不应仅凭正好达到分界数就列作五百吨以下。仓容或罐容的条件使用或者连接,也不能擅改成必须两者同时达到。核查对象是单位真实规模及业务,而非只取其中一座仓房的容量片段。
未达到规模也不是管理空白
对相应较小规模经营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制定管理办法。还应核其他适用法律与真实地方规则,不能宣传小仓库不需要安全、质量管理,或随意拆分资料凑成数个名义小单位。
可提交主体登记、仓罐设施与设计资料、实际仓储活动和规模说明,向有权部门核适用依据。本文不编造重庆小规模办法的具体备案表或豁免,也不把本办法容量划分扩展为所有粮食法规都采用同一门槛。法律意见应说明本数、主体和实际活动的对应,避免仅凭报表数字得出过宽结论。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仓容与罐容的或者关系、以上含本数及小规模省级管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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