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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审评发现疑似虚假信息,申请人还能撤回结束核查吗

特医食品技术审评或现场核查中发现疑似虚假信息,申请人马上提出撤回,是否就能让所有核查一并结束?第五十三条设置了普通撤回与涉嫌隐瞒、虚假信息时不得撤回的不同分支,撤回不是用来消除已发现违法线索的单方按钮。

普通撤回要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后,申请人提出撤回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后,总局终止注册程序。企业内部决定不再投入、与服务机构解除合同,均不直接等同主管机关已经同意撤回。

应核申请产品、所处阶段、撤回请求范围和实际接收、处理文件。不能只凭把网上材料删除,就对外宣称正式申请从未存在;已经形成的研究、生产、采购或委托合同责任,也不随行政申请撤回当然消失。

特定阶段发现涉嫌造假,不能用撤回阻断处理

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这里的涉嫌需要依法核查,不等于一有争议就已经作出最终处罚;但也不能认为尚未作出处罚就一定有权撤回结案。

企业可对具体疑点提出真实解释和原始材料,说明版本、数据来源、形成经过及实际提交情况。不能让有关人员统一补写从未发生的过程,或者要求受托机构删除原记录,以使后续无法判断当时提交了什么。

未获注册与骗取注册后的责任不同

第五十七条针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警告以及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等后果;第五十八条针对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已经取得证书,另有撤销、禁申和罚款安排。是否涉嫌犯罪还须依法移送,不能把两个阶段概括为任何错误都适用同一种处罚。

本篇不依据一封补正通知就判断申请人造假,也不把普通文字笔误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直接划等号。争议应落实到事实、材料真实性和适用条件,不用一纸撤回书替代实质说明。

重庆申请人可保留申请及全部版本、核查记录、问题通知、真实数据来源、撤回请求与正式处理文件。律师协助的成果可以是疑点与证据对应、当前程序地位及依法回应方案,不保证撤回一定获准,更不以重新换家公司申请来规避既有法律后果。

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五十七、五十八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b1a9daffc084d819bb4d7a31d909452.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