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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医食品后,核查为何可能延伸到原料供应商

特医食品申请材料已经附上原料供应商的合格证明,审评机构是否就只能在申请人工厂核查,不能再看上游生产环节?第十四条允许在必要时,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开展延伸核查。供应商的一份承诺,不能当然排除依法核实原料真实性和质量的需要。

延伸核查与普通进货验收不相互替代

第十四条将生产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与必要的延伸核查列在风险导向安排中。企业日常查验原料,解决自身采购管理;审评中依法延伸核实,服务于产品注册审查,两者并非做过一项便自然取消另一项。

也不能反过来把条文理解成申请任何特医食品都必须无条件核查所有供应商、所有资料。是否必要、针对什么对象与事项,应以真实核查安排和适用要求判断,不能由企业或中介自行扩出一份无限制调查授权。

申报资料要能一路对应到真实原料

第六条要求材料真实、完整、合法、可溯源,申请人应配合与注册有关的核查和抽样。可将实际原料、生产企业、规格、批次、质量证明及采购记录与申报配方对应,说明同名原料是否确实来自所述来源。

供货商与生产者不一致时,应如实标明各自角色。经销商给出一张检测合格单,不自动证明其就是原料生产企业;换供应渠道后,也不能直接沿用另一厂原料资料而不核实际变化。

第十六条对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性的核查,同样提醒企业不要让研发使用的原料版本、申报文件与现场生产各不相同。专业质量与技术问题,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主体依法解释,不凭合同上的包合格三字确定。

合作协议提前安排真实资料协作

重庆企业与上游合作时,可以约定合法来源和批次资料、必要核查配合、异常及时通知、资料交付及保密安排。合同只能约束真实可履行事项,不能承诺监管机关只查某个房间、永不向上游核实,也不能要求供应商补造过去从未形成的记录。

收到正式核查通知,应核对象、内容、材料及联系渠道,对确有困难的事项及时说明,不以商业保密为由一概拒绝法定审查。依法应受保护的信息,按相应规则具体标注和管理;配合核查并不等于允许任何个人私下公开配方。

最终形成的成果应是产品、原料和证据能够相互对应,哪些已核实、哪些仍缺资料有清楚记录,而不是只收集越来越多无法与申报产品对应的盖章保证书。

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八、十四、十六、五十二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b1a9daffc084d819bb4d7a31d909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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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