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特医食品被研发团队称为临床急需,注册材料已经提交,后来才想补申请优先审评,是否只写加急函就可以?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把适用条件、事前沟通和提出申请的节点分别列明,企业自己的产品定位不能替代正式程序。
临床急需的新类型,是两个条件相联系
第三十四条列明罕见病类特医食品、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医食品,以及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是所有新品牌、刚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或者商业上急于交付的订单,都因此成为法定优先对象。
准备时应以真实产品类别、拟满足的临床营养需要及相应研究资料说明理由,不把一般市场缺货或者投资协议中的上市期限直接改写为临床急需。专业适用性需要可靠资料,法律人员不能代临床机构作产品效果结论。
先沟通确认,再随注册申请同时提出
第三十五条要求,在提出注册申请前与审评机构沟通交流,经确认后,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机构将其纳入优先程序。
企业宜保存沟通事项、产品版本、正式答复、注册与优先申请的提交回执,以及公示和纳入通知。一次咨询回复、收下材料或者合作医院支持意见,均不能单独替代实际纳入。
已先行提交普通注册申请而未按此安排提出请求的,应据真实程序状态向机构核实处理,不能倒填事前沟通日或把后来上传的材料说成最初同步提交。本文不承诺事后任何补交方式均能追溯取得优先资格。
加快的是审评安排,不是预先批准产品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入后审评时限三十个工作日;经沟通确认可补交技术材料,需要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优先安排。仍需符合产品注册条件,不能把三十个工作日宣传为必定拿证或无需检验。
资料仍应真实、完整、合法且可溯源。重庆研发、生产合作方可以在合同中按真实阶段安排工作和风险,不将优先资格写成已取得的确定事实,也不向合作方承诺私人付费可以购买官方加急结果。
可交付一份条件与证据、沟通确认、同步申请、公示和后续责任对应清单。它应帮助判断是否适合提出,以及现有记录能证明到哪一步,避免只有产品很急的一句话,却没有能够被审查的程序和材料。
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b1a9daffc084d819bb4d7a31d909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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