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没有真正发放,帮忙造材料的中介还能索要服务费吗

广东公开案中,吴某、袁某为取得贷款与中介签约,约定获贷后支付咨询服务费。中介与两人共同虚构向其员工经营的粉面店购买原材料的交易,申请抵押经营贷,安排员工收款后再转给借款人。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公开案例研究;供重庆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签出借款合同,不一定完成可收费的合法服务

广东公开案中,吴某、袁某为取得贷款与中介签约,约定获贷后支付咨询服务费。中介与两人共同虚构向其员工经营的粉面店购买原材料的交易,申请抵押经营贷,安排员工收款后再转给借款人。银行虽同意贷款并签约,最终因借款人未办抵押而没有放款。

中介据此主张借款合同已签、服务已完成,要求服务费及律师费损失。法院没有只围绕合同是否签成、贷款未发是谁的原因处理,而是审查所谓服务本身是否以虚假资料侵害银行决策利益。

未形成放款损失,也不能据此认可造假服务

生效判决认为,双方明知虚假资料会影响银行对借款资格、额度和利率的判断,仍共同制作、签署虚假文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贷款因其他原因中止,尚未实际形成放贷损失,仍应给予否定评价。中介未合法履行服务协议,无权要求相关服务费和律师费损失。

这里受保护的并不只是一笔已经发生的坏账,也包括金融机构以真实情况进行信贷决策的利益。因此,“银行还没亏钱”与“中介取得合法报酬”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民事收费争议与刑事认定各有条件

本案是中介合同纠纷。法院不支持费用,并不代替对参与人员是否构成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审查;也不能从一次材料不完整,就推定所有贷款中介服务都是恶意串通。应区分真实经营融资、可补正疏漏与共同虚构交易、制造资金回流。

重庆委托人核对费用时,可保留委托约定、贷款用途证明原件、由谁制作与确认材料、收款账户安排、抵押及放款状态。中介则应审查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否合法,不能用借款人签字同意造假作为收费依据。公开事实不足以确认的损失和责任,不宜擅自扩大。

本文据广东法院公开案例摘要分析,非本所承办;案号与裁判日期未公开,未作补写。

依据:[广东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2026年9月4日公开)](https://www.gdjr.gov.cn/gdjr/jrzx/dfjr/content/mpost_45015.html),公开案例对应完整条目及上述事实、争点和裁判或调解理由;仅该公开范围,不是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