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争议诉讼、其余争议仲裁,为什么不当然是无效的或裁或审

本文分析广东法院公开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五案,非本所承办。建设工程合同将发票相关争议约定交法院诉讼,其他合同争议交仲裁。某置业公司据此主张条款属于可诉可裁、应认定无效,法院没有接受这种只按关键词作出的判断。

内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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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重庆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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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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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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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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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广东法院公开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五案,非本所承办。建设工程合同将发票相关争议约定交法院诉讼,其他合同争议交仲裁。某置业公司据此主张条款属于可诉可裁、应认定无效,法院没有接受这种只按关键词作出的判断。

不同争议分配给两条路径,与同一争议任选不同

公开案例的理由在于,两种方式针对的争议对象已经区分清楚,并非把同一个争议同时交给诉讼和仲裁任意选择。合同有两个争议解决机制,不等于必然形成相互排斥、无法执行的约定。

具体适用仍需看完整文字和请求实质。主张开票、工程价款、违约损失,可能有不同权利义务,不能只在起诉状标题写发票,就把实质工程价款争议全部挪出仲裁;反过来,也不能仅因争议源于同一工程,就忽略已明确的特殊分配。

起草和争议发生后的核对重点不同

订约时应使各类争议的界线、机构或法院指向清楚,避免笼统写任何争议都可以选择两处。争议发生后,则要把每项请求、事实依据及条款适用联系起来,必要时依法处理效力或主管异议,不凭个人理解同时在两处追索同一金额。

重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交付争议分类表、完整主补合同、开票与付款资料及已启动程序记录。公开稿未披露具体案号、审理法院和裁判日期,不能补写;本文仅解释该公开案按不同争议划分的理由,未确认任一读者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也不保证单写发票例外就解决所有建工争议。

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6年6月17日发布)](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mpost_1843773.html),公开案例5:不同争议明确分流不等同一争议或裁或审,按请求实质核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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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