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新发生的占用费,仲裁为何不能径直抵掉旧租金债权

本文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三案分析,非本所承办。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联某公司之间仍有租赁、转租及占用费争议。先有关于租金的仲裁,后一个占用费裁决又安排与原租金债权冲抵,争点涉及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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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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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三案分析,非本所承办。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联某公司之间仍有租赁、转租及占用费争议。先有关于租金的仲裁,后一个占用费裁决又安排与原租金债权冲抵,争点涉及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边界。

原合同有抵租安排,不等于破产后任何债权都可相抵

公开材料记载,被冲抵的一侧涉及破产受理后新发生的占用费。法院认为,该安排违反破产法第十六条关于受理后个别清偿的限制,仲裁庭无权作出相应处理,撤销裁决第三项,而非把全部仲裁裁决一概撤销。

核查重点是债权实际形成时间、性质、双方地位及破产程序状态,不是仅看最初租约曾出现抵租两个字。破产前已具条件的抵销与受理后新形成安排,不能不分事实地套一个结论;普通合同的方便结算也不能自行替代破产特别程序。

部分撤销与全部实体权利消失并不相同

相关占用、租金债权是否真实、应如何在适当程序申报或处理,仍需依完整事实判断。裁决一项被撤,不意味着双方今后所有款项都无权主张,也不宜据此推导任何涉及破产企业的争议一律不能仲裁。

重庆出租、承租或管理人可把破产受理日、各期租金及占用事实、债权形成日、原裁决与本次第三项逐栏比对,再依法选择请求。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具体法院和裁判日期,本文不虚构;现今处理还须核当时法律、裁决及破产文书,不承诺换一种抵扣名称就可避开集体清偿规则。

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6年6月17日发布)](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mpost_1843773.html),公开案例3:破产受理后新占用费冲抵旧租金、个别清偿限制与裁决第三项部分撤销。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