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外包合同约定师生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六成可解约,实际只有一次低于六成,学校解除是否必然无效?最高法公开的一起中学食堂服务合同案,法院结合反复食品安全隐患、持续违约和整改无效,驳回服务商要求确认解除无效、继续履约的请求。本案非本所承办。
双方二〇一九年六月订约,服务期原至二〇二四年六月。经营中先后发生午餐混入纸巾、违规使用冻肉、饭菜反复出现异物、部分人员健康证明缺漏等问题。二〇二一年五月满意度为百分之五十七点四;学校多次发整改通知后,问题未根本解决。其后员工集体辞职形成管理真空,家委会决议罢餐并要求更换团队,学校于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出通知解除。
不能把合同中一项指标读成全部义务
服务商主张满意度未连续两次不达标、家委会决议无法律效力。但原合同除连续两次满意度低于六成外,还列有发生食物中毒、引发罢餐、转包分包、评估不合格等解约情形;本案确实发生家委会决议罢餐。不能把其中一项数字条件读成排除了其他约定条件。法院综合食品安全法规、这些合同义务及持续整改无效等真实履行事实判断,并非只凭一次满意度调查或家委会投票就自行创设解除权。公开裁判理由认为持续严重问题且多次整改无效,已导致师生家长强烈不满,学校依据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家长投票都能直接解除合同,或学校主观不满意便可停止服务。应取得合同全部解除条款、每次问题和整改经过,核持续违约是否成立以及具体解除依据,不能删去其他条件,只截取一句满意度数字。
学校管理责任,不因发包而转走
法院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说明学校承担管理、督促责任,承包方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监督。学校有权要求整改,并不表示承包方可等学校检查发现后才履责;服务商承诺承担一切责任,也不让学校可以对现实风险置之不理。
另一个项目若拟解约,应先依法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核通知、送达、移交和替代供餐安排,保存原始照片、检查记录、真实整改反馈及沟通。别为达到连续两次数字而组织虚假调查,也不能把一次已改正的轻微问题描述成原案同样的持续严重违约。
该案判决驳回服务商全部诉讼请求,公开材料未说明另有赔偿、全部费用如何结算或保证金归谁。解除效力、已履行部分结算及后续损失,应依各自依据另行处理,不能直接称学校可没收全部款项。
合同始于二〇一九年、解除发生于二〇二一年,应按真实争议事项核新旧法衔接;民法典关于约定解除和通知的规则,可供当下拟办事项核对,不把后续规范无条件倒用于原合同全过程。原案具体法院、案号、裁判日未披露,本文不补造。
来源:[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四](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121.html);现行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五百六十五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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