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餐实际已经送进学校,管理人员把换食材形成的差额留下,能否解释成节约采购成本?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九月公布的施某贪污案,认定的是受委托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报账非法占有资金。供过餐不能单独排除贪污。这是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先核受托职责与资金性质,再看差额去了哪里
施某自二〇一七年八月起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负责采购、制作、发放及报账。二〇二〇年三月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其未按规定向县教育局请示,仅与某小学校领导商量,便将鸡腿改为较便宜的鸡翅根。
肉类经销部负责人按其要求,以供应鸡腿的名义虚开发票,取得专项资金五十四点七万余元。扣除实际供应货款十九点二万余元及施某自行采购花费五点一万余元,剩余三十点三万余元被施某非法占有。不是把报账总额全部算成其个人贪污,也不是只因菜品被替换就直接认定这个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相关侵占行为规定以贪污论。身份来源、受托职责、公共资金及利用职务便利应分别有证据。不能把所有食堂采购员都当然认定为同一主体,也不能仅因不是在编人员就排除审查。
学校内部同意,不是占有专项资金的授权
公开材料显示施某与校领导商量过更换食材,但未按规定请示。即便某一食材调整另有真实同意,也不意味着经办人可以虚报原品名,把结余资金转为个人收入。采购调整是否合法、报账是否真实、钱款是否非法占有,是需要分开的判断。
法院认定其贪污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施某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获从轻处罚。退缴被评价为量刑情节,不能写成只要把钱补回便没有犯罪,更不能套用本案保证任何人都可缓刑;公开结果并未记载宣告缓刑。
同类审查可把受托文件、专项用途、原采购计划和变更手续、真实供货、发票、支付及最终资金去向逐项对照。实际支出与虚报差额要依据证据核算,不能让后补的一份说明代替原始账证,也不能为补齐档案倒签领导批准。
本案的具体法院、案号和判决日期未在公开摘要中披露,不能自行补入重庆某法院。案例说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占有边界,不替代对另一项目经费来源、人员身份及主观故意的独立判断。
来源:[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三](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121.html);法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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