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让熟人代卖二手车,熟人又转给专业车商出售。车商因车辆全损事故问题向买家退还车款后,向前两人追索,熟人却说自己只是好心介绍,车商用自己名义签约就应自担风险。法院官方公开案例结合口头委托、转交售车事务、收费及车况披露,认定了具体合同关系和返还责任。
三段收款并不等于三次买断转卖
二〇二二年一月,张某委托李某出售奥迪A6L,只说明车门及叶子板曾发生事故。李某告知甲公司自己是代卖,甲公司随后以自己名义与王某订立买卖合同,车款二十二万四千元。
甲公司扣三千元劳务费,将二十二万一千元交李某;李某扣两千元,再将二十一万九千元交张某。二〇二三年五月,王某以车辆曾全损为由起诉,甲公司最终退还全部购车款,随后向张、李追索。仅凭车商签名,不能把此前价款分配自动解释为逐层独立买卖。
处理事务和取得报酬,否定了单纯情谊帮助
法院认定张、李之间存在口头售车委托,李某把寻找、促成最终买家的事务转交甲公司,甲公司实际处理,形成委托、转委托链条。结合本案事实,张某知晓转委托后未提异议,被认定追认;不能把该事实判断扩张成所有沉默都当然同意。
李某与甲公司均取得相应报酬,并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其所称的无偿、无合同约束的好意施惠。是否构成委托,关键看真实合意与行为,不能只因熟人关系就排除合同责任,也不能反过来认定所有无偿帮忙都必然无合同。
自己名义签约,不足以单独认定行纪结构
甲公司虽然是专业车商,并以自己名义签出售合同,但法院认为三方未形成其自负盈亏、独立交易等相应合意,本案更符合转委托。行纪的认定须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及全部交易事实,不能摘出自己名义几个字就决定内部全部风险。
这与车商对最终买家的买卖义务还应区分。对外已经退价款,不代表其对内向车主、受托人请求返还时,可以跳过具体关系、各自过错及实际收款的核对。
判项针对实际取得的款项,不随意扩大连带金额
法院认为张某未全面披露重大事故是纠纷根本原因,李某亦未审慎核查和督促披露;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相关合同应解除。最终判令张某、李某将各自收取的款项返还甲公司。公开稿没有载明二人连带返还全部二十二万四千元,不能据交易总价自行补出这样的判项。
准备类似纠纷,应将委托指示、车况告知、转委托知悉、服务报酬、对外退款和各段收款逐笔对应。本文为山东法院网站发布的真实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稿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判决日期,网站承载单位不据此推定为审理法院。
官方来源:https://www.sdcourt.gov.cn/lcdcffy/379514/379516/44600269/index.html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九百二十三、九百五十一条见同页官方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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