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一方收到解除通知后没有及时提出形式上的异议,是否就失去主张合同仍应履行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强调,应先审查发通知者是否真正享有解除权。公开材料未载明具体案件地区和案号,本案不是本所承办案例。
通知与解除权是不同的审查对象
官方记载显示,合作双方对第二笔投资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存在分歧,房地产公司随后催告付款并发出解除通知。之前的审理曾重视对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事实。案例所提示的关键,是发出通知不等于已经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应核对付款义务何时到期、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催告及违约程度,而不是只证明通知已经通过快递送达。
未异议不能替代对实体条件的判断
当一方本来不享有解除权时,不能仅以相对人在所谓合理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就使一个缺少解除权基础的通知当然生效。这与对方收到通知后的实际行为仍可能具有证据意义,并不矛盾。例如后来是否同意结束合作、是否作了真实清算,均应依法审查。案例不宜被简化为“所有解除通知都可以不管”,及时书面回应和保留材料仍有助于避免事实不明及损失扩大。
继续履行与收益请求都需要独立依据
认为通知未使合同解除,不代表发起主张的一方当然获得全部预期收益。还要核对自己是否履行投入义务、项目是否形成可分配收益、对方有无其他抗辩以及请求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资金共管、销售安排、签字权限等合作条件,应放回完整履行过程分析。不能只用某一方曾经发过错误通知,就跳过项目实际成本和收益的证明,也不能把合同仍存在与必然支持全部分红金额等同。
把解除争议整理成条件与行为两张表
第一张表核对解除条款、违约事实、付款条件、催告及通知;第二张表列明通知之后双方的投资、施工、销售、协商和清算行为。今天处理类似交易,还应依法核对解除权行使期限及相应诉讼、仲裁安排,不要把案例关于无解除权通知的规则用于所有情形。重庆合作开发当事人可以据此与律师讨论诉求究竟是确认关系、继续履行还是结算损失,避免只问“多久没反对就算解约”。该公开案例仅提供分析路径,不承诺相同合同名称必然产生相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