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合作陷入僵局,终止权利义务为何不等于免除违约责任

公开案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讨论长期旅游开发合作因双方失去合作可能而陷入僵局时的处理。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案件地区、审理法院和案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案件地区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公开案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讨论长期旅游开发合作因双方失去合作可能而陷入僵局时的处理。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案件地区、审理法院和案号。其价值在于区分情势变更、合同僵局和违约责任,不是鼓励一方只要反悔便无成本退出长期合同。

行政管理变化不必然就是情势变更

公开事实中,经营区域内既有河道后来涉及城市蓝线管理。法院结合原有自然条件、经营范围及依要求继续开发的可能性,未支持将该变化当然认定为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对类似合作,需要先核对发生了什么变化、订约时是否可预见、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以及是否真正影响主要履行,不能只收集一份政策文件便省略合同与实际项目的分析。

不具备单方解除权,也可能出现现实僵局

本案涉及长期合作,双方信赖与持续协作具有重要作用。一方明确不再投入,而守约方不愿终止时,法院审查的不是简单强迫双方维持形式上的合作。合同是否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行性,以及特定非金钱债务是否不适于强制履行,需要依真实事实判断。不能将这一思路扩张为任何违约方都有单方通知解约的权利,更不能把资金紧张或经营后悔都当成法定退出理由。

终止权利义务不等于确认违约方没有责任

合同关系不再继续,与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返还、结算和损失,是不同层次的问题。民法典有关非金钱债务履行与终止的规则,不会自动清除一方造成的损失。今天准备类似请求时,应说明终止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同时真实面对已投入资金、可利用成果、损失扩大及已获得利益,不能只要求解除全部义务而不处理给相对方留下的实际后果。

以项目和投入明细形成可谈判方案

可分别列明受影响的区域或工作、依政策调整后可继续实施的范围、双方已完成投入、仍需协作的事项以及继续履行的障碍。涉及土地、规划或其他审批时,应由有权机关和适格专业人员核实,不能由一方自行声明项目完全无法经营。重庆相关经营者借鉴本案,应着重准备变化与履行障碍之间的证据,而非复制案例结论。该案不是本所承办。是否可以终止和应承担何种责任,仍要根据各自合同、事实和适用法律时点判断。

终止后的返还、清算与损失,也应分别确定对象和金额。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