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真实审理地区为重庆一审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渝01民初8549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官方公开稿在二〇二五年发布,未列具体裁判日期。本文分析公开的搬车机器人专利纠纷,不是本所承办案例。
被告称有采购来源,为何还要查制造身份
涉案产品为搬车系统及全车型通用搬车机器人。官方案情显示,被告在投标等文件中以制造商身份参与,提交相应制造资质,合同又约定设计、制造等义务,涉案设备使用自己的品牌铭牌。发生专利争议后,其提出采购资料,主张产品存在合法来源。
制造、销售、使用在专利法上的地位不同。合法来源抗辩不能被理解成任何实施行为只要有一张他人开具的发票,就全部免除责任。法院首先需要判断被告实际承担和实施了何种角色,再审查其提出的抗辩是否适用于这一角色。
身份判断来自一组相互印证的材料
法院结合投标承诺、资质、合同职责和产品标识等,认定其应承担制造者相应责任,没有仅因提供采购单据便将其作为普通销售者处理。官方案例同时披露,相关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最终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三十五万元,不能将原告二百万元诉请说成法院全部支持。
这一判断并非一见自有品牌就必然认定所有企业都是制造者。贴牌、委托生产、真实采购转售等事实各不相同。关键是当事人对外承诺和实际参与是否一致,不能在招投标中强调自行设计制造以取得交易,在侵权诉讼中又只提交孤立材料否认制造责任。
采购链条需要与合同履行链条对上
企业应保存技术方案来源、设计变更、生产委托、验收及供货合同,说明设备由谁组织制造、谁作技术决定、交货时状态怎样。总包采购、部件采购与整机采购也应区分,不能只用一个零部件供应商的发票,证明完整被诉产品都由他人独立制造。
对方主张制造责任时,应围绕真实角色提出证据,而非只依据工商经营范围推断。投标文件是否真实、项目和设备是否对应、生产许可证覆盖什么内容,均应核对。专利保护范围及被诉方案比对仍是独立争点,身份材料本身不能替代技术侵权判断。
对外承诺如何转化为内部风险控制
投标和采购审查可同时检查专利许可、知识产权担保及争议处理条款,但内部约定由供应商赔偿,不当然阻止权利人依法向实际制造者主张责任。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固定供应链资料并依合同通知相关主体,不擅自改写历史投标文件来降低表面风险。
已经存在采购或委托生产协议,也要分别核实施工安装、改装和后续批次是否超出原许可。真实承担哪项活动,就按该活动需要的权利基础和风险作审查,而非把全部问题交给发票抬头解决。
来源和适用限制
本案结论建立在特定投标、合同和设备证据上,不保证其他项目只因类似表述就产生相同结果。可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的重庆典型案例第四案:[官方公开事实与结果](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406.html)。处理新案件时,还应按行为发生时间和实际专利状态核对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