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卖出捕猎装置后,又向购买者传递犯罪方法,可能涉及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的刑事评价。江西高院公布的王某案,认定传授犯罪方法与帮助非法狩猎发生竞合,最终按一项较重犯罪判刑,并宣告具体经营禁令。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展示装置使用或捕猎方法。
销售、传授与买方实际行为分别查明
官方记载,王某自二〇一七年起在河南永城的厂房生产、组装捕兽装置并通过多个网店销售;明知部分买家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仍出售并向客户发送教学材料。另查李某欣、余某明等购买者取得相关内容后,实际用于非法狩猎,购买者另案处理。
这里存在具体的内容传递、本人认识和部分购买者后续行为,不能只从商家经营设备便推出传授犯罪。合法售卖、一般售后说明与故意传授犯罪技能需要依证据辨别;也不把全部订单都当成已查明买方犯罪的订单。
法院没有将两个罪名的刑期相加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向不特定客户传授非法狩猎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对部分买家,王某还客观上构成非法狩猎罪帮助犯。法院将其行为评价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该结果不是一项判传授、另一项再判狩猎后数罪并罚,也不能说仅有两种罪名名称就一律择重。应先核行为之间的实际联系及各项犯罪条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审查对象不同,不能以某一种交易数量直接包办两项认定。
缓刑之外,还有明确的经营限制
法院综合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认罪认罚等情节,并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生产、销售含捕兽夹在内的电子报警器,在相关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以及经营指定公众号提供电子报警服务。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缓刑三年是考验期限,不是再加三年主刑。禁令针对本案裁判明确的活动和期限,不能推成所有设备商都被永久禁业,也不能认为判了缓刑便仍可继续受禁活动。核查类似裁判,应将主刑、考验期、禁令范围和生态损失履行分别记明;公开稿未披露案号、判日和损失费金额,不自行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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