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店前已联系转课,顾韩教培案的一审刑罚与上诉状态怎样分清

原经营者转让门店时支付补偿,家长后来又续费,这两类钱是否都是普通经营收入?顾某、韩某案核查接手前的安排、店内经营和款项用途,认定为合同诈骗。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重庆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原经营者转让门店时支付补偿,家长后来又续费,这两类钱是否都是普通经营收入?顾某、韩某案核查接手前的安排、店内经营和款项用途,认定为合同诈骗。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转让补偿款和学费,来自不同人的处分

A机构原经营者因个人原因转让,向名义受让人支付二十万元后续课业补偿,另付顾、韩八千八百元中介费。顾、韩实际经营,却未将相关款项如承诺投入经营,仍借原门店声誉招揽学员。

公开审计将三家机构原经营者转让补偿与学员学费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二十万属于A店具体交易,不能再在总额外加一次;中介费是否怎样计入,摘要未列完整账表,不凭几个数字自行重算。

四月联系关停转课,六月才接手B机构

办案人员发现,顾在二〇二五年四月已联系转课业务人员,提到将接手B机构、后续关停需要安置,实际接手在六月。这条前后时间联系,与原本正常经营却被人为拖垮的情况相互印证。

停业、欠薪或消费者不接受转课,单项均不能直接决定刑责。本案的证明对象还包括取得门店和学费时的真实目的,不是只凭后来经营失败推断最初必然有罪。

名义受让人与实际经营者,不能仅按登记判断

三份转让协议由林某签署,顾、韩居于实际经营位置。林另案处理,来源未公布其最后结果,不能给他复制顾、韩的刑期。

责任需要查实际控制、个人认识和行为。普通法定代表人并不因登记一项自动负责全部犯罪,实际安排人也不能只因合同由别人签就当然免责。不能把合法委托经营直接混作本案共同欺骗。

原文明确韩上诉,不能宣传两人终审均已生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检方起诉;五月二十六日,一审判顾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十万元,判韩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十万元。报道明确韩不服上诉,未公布二审结果。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具体认定与二审审查要看完整证据,不从报道日推定上诉已结束,也不把两个人的刑期合成一个执行总数。法院名称、案号保留未知。

对受影响者,可依法分别整理转让和课业合同、实际付款、剩余课程及已经获得的补偿。零散试听不当然等于全部课业完成,刑事判赔与实际到账也不能混同;未公开的退款结果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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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