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收购者与猎捕者罪名不同,李某某张某某案九万余赔偿怎样理解

收购野生动物供食用,与实际猎捕的行为,需要分别对应刑法规定。河南高院公布的李某某、张某某案,法院分别认定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并处理资源损失赔偿。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不将这两个人的判项扩成所有饭店和供货人的统一结论。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重庆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收购野生动物供食用,与实际猎捕的行为,需要分别对应刑法规定。河南高院公布的李某某、张某某案,法院分别认定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并处理资源损失赔偿。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不将这两个人的判项扩成所有饭店和供货人的统一结论。

常见动物也须核物种、来源和食用目的

二〇二二年以来,饭店经营者李某某多次收购张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野兔、斑鸠、麻雀、猪獾和野鸡。鉴定认定所涉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九点三八万元。

李将收购对象加工后,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俗称常见、买来后养过或由别人捕获,都不能代替对保护对象、野外来源和实际用途的核实;也不能将三有保护动物直接写成全部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两个罪名对应法院查明的不同事实

辉县市人民法院认定,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达到情节严重;张则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法院对二人分别适用相应罪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包含不同的行为和对象规定。真实案件还应审查事前联系与共同故意,不能只凭买卖关系就把所有人改为同一种共同犯罪。本篇按公布结果记载,不补造原文没有披露的共谋认定或逐项量刑理由。

缓刑和共同赔偿,不是同一种处理

法院判李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张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二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九点三八万元。原文记二人足额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一审后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缓刑仍有定罪与刑罚,不能写成两人均未受刑事处罚。九点三八万元也是公开的资源损失责任,不是每人另交同额罚金,更不能据此编一个缴费便能获得缓刑的标准。

可分别核收购与猎捕记录、物种和来源鉴定、个人认识、原判及实际赔偿。官方未给案号和具体裁判日期,不以二〇二六年发布日替代;类似争议仍应按自己的完整证据和适用规则处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