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支付拆迁款已有民事判决支持,为什么梁某某案仍认定贪污并纠正原裁判?该案查明的关键,是作为付款基础的拆迁款是否已经支付、确认单是否真实,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怎样参与取得公共资金。本文研究两高公开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
原协议中的尚未支付,与后来伪造的欠款不同
二〇一三年,街道办与某置业公司约定旧城改造拆迁补偿由公司承担,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项目后因故搁置。负责项目的梁某某后来任街道办主任,并与韩某某通过他人名义入股另一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接手项目。
二人商议重复支出原公司已经支付的拆迁款,并向其他股东隐瞒。梁在会议上提出由街道支出尚未支付部分;此后二人隐瞒已付、虚构二十七户未付,提供虚假单据。街道据此计算应付二百六十三万元,房地产公司又经诉讼取得支持并收到款项,梁分得五十万元。
这组事实不是普通工程欠款或所有转包合同争议。须查真实支付、公共资金依据、本人职责和共同认识,不能只凭项目亏损或股东参与就直接定性。
民事文书的存在,没有使其事实基础免于核查
检方针对款项合法取得的辩解,与监察机关研判并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原判依据的补偿确认单虚假,相应款项早已支付,不属于合同中的未付范围。
办案中还发现双方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庭审缺少对抗等异常,结合刑事证据确认虚假诉讼,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撤销涉案判决并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请求。不能从一家律所代理双方这一单项现象,就跳过基础事实直接认定所有相关人员犯罪;也不能只拿报案材料自行宣告原判已被撤销。
个人分款与共同犯罪评价,不能只留一个数字
梁分得五十万元,不代表公共资金只支出了五十万元;二百六十三万元付款和本人分得各有不同证明对象。刑法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及勾结共同贪污设有规定,仍需对应具体行为和共同故意,不以股东身份代替。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梁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二年、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法院评价主犯、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另有受贿事实未在公开材料中全部展开。梁未上诉,判决生效,案号未知。
核查时可将原合同、真实支付、涉诉单据、民事纠错及刑事判项分开,避免用一份胜诉文书覆盖整个资金链,也不把再审纠错等同全部钱已追回。来源为两高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四,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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