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过董事会仍认定挂名领薪,张某某案怎样核本人和妻子的实际履职

到过董事会、签过部分材料,是否就一定属于真实劳动报酬?张某某案分别审查其本人离职任职和妻子任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不能把形式上的到会次数等同实质履职。本文依据官方完整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重庆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到过董事会、签过部分材料,是否就一定属于真实劳动报酬?张某某案分别审查其本人离职任职和妻子任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不能把形式上的到会次数等同实质履职。本文依据官方完整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本人的三百八十九万元,先有在职帮助和离职安排

张某某曾任国有控股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二〇一八年八月,他为某投资公司参股企业取得一点五亿元贷款提供帮助。对方提出感谢时,他表示离职后再说,双方随后约定到投资公司挂名领薪。

张同年十一月离职任董事局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至二〇二一年三月离开,领取薪酬三百八十九万元,期间仅出席一次董事会,未参与其他工作。检方将任职时的职务帮助、先前安排与后来收款相连,未因转账发生在离职后便切断审查。

不过,离职到客户企业任职并非当然犯罪。实际任用、真实劳动、薪酬依据和此前利益交换仍需证据,不能只拿一份高薪合同作有罪或无罪的全部理由。

妻子的四十万元,不因三次视频到会当然具有正当性

另一请托方为感谢张在业务拓展、债券销售等事项上的帮助,在明知妻子李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其到控股基金公司任独立董事。李某领取四十万元,未到公司,只参加三次视频董事会、签署部分材料,未实质审查,履职报告亦由他人代写。

公开材料以双方认识、岗位条件及真实工作审查薪酬性质,并非规定视频参会一律不算工作。要判断的是做了什么、是否付出实质劳动及报酬对应,不能将每一次签字都自动换算成合理薪酬,也不把所有亲属入职统一视为挂名。

两笔展开事实,不等于全案金额和全部罪名

公开受贿事实记载收财共七百七十三万元,另有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略。本人三百八十九万元和妻子四十万元是其中展开的部分,不应再与总数叠加,也不能据摘要自行填补其他收财细节。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十年六个月、罚金八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五年、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三十万元。法院分别评价供述、自首及退赃等情节,未将两罪的从宽情况混成一句;张未上诉,判决生效,案号未公开。

核查成果应连起请托和职务帮助、安排形成时间、岗位要求、实际履职及支付。应保存原始工作资料,不事后补做履职报告。公开案说明的是具体挂名领薪证据,不承诺相同到会次数必然获得相同认定。

来源:两高二〇二六年公布的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三,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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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