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据不足获得不起诉决定后,并不意味着任何新材料都足以重新起诉,也不能认为此后永久不可能追诉。关键在于原决定依据、新证据解决了什么缺口,以及现有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条件。办案机关收到材料与已经完成重新审查,是不同阶段。
先读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涉及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依据该款决定不起诉的,发现新的证据且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这里有两个条件,不能只强调新证据三个字。
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各有不同依据。对其中某种决定提出异议,应按真实决定和法定程序办理,不能全部借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有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撤销制度,也不宜与本题混同。
新材料要能对应原来的证明缺口
原来无法确认身份,新取得可靠的身份关联证据;原来关键交易无法核实,后来取得完整原始记录,可能具有不同证明价值。但重复提交原先已审过的截图,或者把同一证言换一种说法,并不会因为日期较新,就当然补足原来的矛盾。
可以制作一张对应表:不起诉理由指出什么问题,新材料来自哪里,原始载体是否存在,证明哪个事实,与既有证据冲突如何解释。辩护方也可据此核对所谓新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是否仍存在不能排除的其他可能性,不宜只围绕材料数量争论。
能使用原卷宗,不等于可以跳过实质审查
原案依法收集的证据并非一概失去作用,但重新提起公诉应建立在当前证据整体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不能把原来的证据不足结论放到一边,只给卷宗加一个附件便推定全部问题已经解决。依法需要核实、补充或审查合法性的,仍应按程序完成。
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应关注实际处于何种阶段、相关程序文书是否送达,以及依法享有的阅卷、提出意见和申请等权利。原来解除过强制措施,也不意味着之后采取任何新措施都没有独立条件;是否需要及是否合法,应结合当前事实另行审查。
当事人可以怎样提交或回应
被害人提交材料时,应保留原始文件、获取方式和联系线索,说明其与原决定理由的关系,不自行拼接证言或诱导他人修改说法。被不起诉人收到后续通知后,可准备不起诉决定、原争议证据目录和新的说明,及时向承办机关了解程序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是否最终起诉及法院如何裁判,须以真实审查结果为准。咨询时先把原决定类型和新证据内容说明白,比直接承诺案件一定翻案或一定不会再追诉,更有助于判断下一步需要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