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境外,国内案件由重庆的办案机关处理,能不能先请律师沟通?可以就委托条件、案件阶段和合法权利寻求律师帮助,但签好委托书并不意味着律师能够代替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履行到案义务。授权真实性和本人是否必须参加某项程序,是两件需要分别确认的事。
先确认通知究竟发给谁、要求做什么
收到联系后,保存通知原件、送达方式和联系记录,通过相应机关公开渠道核验身份。说明自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还是仅帮助家属委托的人。不同身份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不能把“协助了解情况”与正式传唤混为一谈,也不能直接把民事诉讼的特别授权模板用于刑事辩护。
如果存在依法应当到案的要求,应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所在地、客观困难和预计可以配合的时间,并提交相应材料。是否能够调整安排或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机票难买、已付款聘请律师,都不是自行不予回应的充分理由。
签约人、被辩护人与付款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这不能扩大理解为任何境内朋友只要付钱,就能代替境外人员作出一切诉讼决定。律师接受委托时需核对委托资格、身份和案件关系,涉及代为委托的还应核实相应关系材料。
委托合同可以明确律师处理的程序阶段、沟通对象、可以提交的材料和反馈方式。付款人的收款凭证与当事人的授权材料应分别归档。付款人不因此取得让律师代作本人陈述、替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或要求转交全部案卷的权利。
境外形成的委托材料,要按人员身份确定手续
外国籍当事人从境外寄交或者托交委托书,以及相关近亲属关系证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证明手续,并保留条约和互免认证安排的适用。办理前应说明国籍、签署地点、文件种类和使用机关,核对所需证明形式及译文要求。
中国公民在境外、外国籍当事人及港澳台有关人员的情形,不宜直接共用一张材料清单。网上民商事立案的视频见证说明,也不能未经核实就认定适用于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先由承办律师与实际受理机关确认材料要求,再办理相应手续,可以减少反复寄送和补正。
律师能够推进的,是合法的辩护工作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了解有关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提交申请或反映客观困难。本人亲历事实仍应由本人真实陈述;律师不能代替本人接受讯问,也不能以律师意见替代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是否允许远程参与某一程序,需区分诉讼身份和具体法律依据,不能由双方私下签约决定。
准备咨询时,将通知、身份材料、委托关系说明、已作出的回复和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整理在一起。先把当前必须回应的事项处理清楚,再安排授权证明和后续辩护;不要把手续尚未办齐当作长期不回复合法通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