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飞行期间抓获的机上刑案,必须等到最终目的地法院审理吗

不一定。二〇二六年民航飞行安全刑事解释第五条,针对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情形,将行为发生后最初降落地作为法院管辖的连接点;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法院管辖。最终目的地不是该条唯一选择。

最初降落,是相对于行为发生后的飞行过程

假设一条国内航线原定从甲机场前往乙机场,机内犯罪发生且行为人在飞行期间被抓获,飞机随后先降落丙机场,再继续行程。依该条审查时,要查行为发生后第一次降落在哪里,不能因为机票终点写乙,就完全跳过丙。此为假设,不对应具体公开裁判。

应核犯罪发生在航空器内、抓获所处阶段、实际降落顺序及相应记录,不能把地面候机楼发生的案件直接套进来,也不能用事后在另一城市抓到人的地点,替换条文所说的飞行期间被抓获。

必要时的其他法院,不是当事人任意点选

该条同时列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并有必要时的条件。存在这些航程联系,不等于被告人、家属或航空公司可以私下约定由任意一家审理;也不表示列明地点必须同时开庭。提出管辖意见,应说明真实航程联系、案件材料及为何需要相应安排,而不是只提出离家较近。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关于地域管辖、多个同级法院有权管辖时受理及移送等规定,仍需结合法定特别规则研究。不能将公安最先接警与法院最初受理混为同一时点,更不能由某机关先到现场,就推定其所在地法院当然包办全部程序。

与境外中国航空器的规则分别核条件

二〇二一年刑诉解释第八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由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它有领域外、中国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等限定。二〇二六年第五条有机内案件及飞行期间抓获等具体前提,不能只因两个条文都有降落地,就把各自条件删掉。

涉及境外事实时,还须先核我国依法行使刑事管辖的依据,不能把国内法院之间的地点分配规则当作对全球所有航空器事件均可追诉的授权。实体刑事管辖与国内审判地点,是需要分别判断的层次。

地点确定后,还要对应具体案件材料

核对时可将航段、行为与抓获时间、实际降落、接收移交及法院文书分别列明。解释第六条所指民用航空器,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其他载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按真实对象核实,不能只看航班是否售票。对程序有疑问,应依法提出具体事实及依据,不以争议尚存为由自行拒绝合法通知,也不承诺提出移送申请就当然暂停全部办案期限。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