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机构提出投诉,并不直接产生让其所有业务全部停止的效力。投诉调查应当依法开展,同时不能把调查当成阻断无关正常业务的手段;发现违法仍在持续时,又不能以维护正常执业为由放任继续。这两个要求需要结合具体活动分别落实。
第十八条保护的是正常执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受理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并明确调查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司法鉴定执业。它不等于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案卷,也不表示尚未作出最终处理前,一切行为都推定可以照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要求被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如实陈述、提供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匿、毁损、涂改证据。被投诉人为鉴定人的,所在机构也须配合。是否依要求提交资料,与能否继续承担其他合法委托,应分别核查。
持续违法不能等待全部调查结束
第二十三条规定,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仍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这里先要定位发现了什么违法、是否仍持续,以及停止要求针对何种具体活动,不能只因一件投诉已经登记,便自行扩大成所有业务当然停业。
同样,存在其他依法应给予暂停执业等处罚的事实,应按相应权限、依据和程序办理;不能用第十八条否定合法监管措施。投诉处理中的停止违法,与正式行政处罚的对象、性质和效果,不宜混为一个口头要求。
刑事案件材料如何具体提出
投诉人可说明问题是否还在发生,涉及哪份委托、哪项检验或者哪些材料,并提供可核线索。对于其他正在办理的鉴定,不宜只凭同一家机构便公开断言全部造假,或者要求其他当事人集体撤回委托。
被投诉方则应保存原始记录、按要求配合,对认为调查影响无关正常业务的事项说明实际范围及依据,而不是以保持营业为理由拒不接受任何核查。已经收到正式停止或处罚文书的,应核具体内容,不由本文预先判断可否继续某项工作。
能够形成的是投诉事项、正在持续的具体行为、监管要求及其他正常委托的对应表。该表有助于区分应当及时止住的违法和不应被任意阻断的合法活动,也避免将行政投诉误说成原刑事案件一律停止审理的依据。
依据: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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