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并非每一件虚假诉讼案件都由民事法院移送发现。自行侦查中已经立案,相关民事案件还在审理或执行,能否等刑事侦查完结以后再通知法院?二〇二一年惩治虚假诉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立案后的及时抄送和法院反馈,不能把刑事最终结论当作通知起点。
先确认是自行立案,而非只有一份举报
本项针对公安自行立案侦查的虚假诉讼案件。应核刑事立案状态与被指虚假的民事案件,不把收到控告、初步了解或当事人自行称已立案当作同一事实。涉嫌关联的民事一审、执行及生效裁判,均应准确识别,未有案号的不编造。
规定要求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对相关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办理民事案件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不能仅通知其中一名当事人,就认为机关间法定衔接已经完成;也不是由举报人自行转发聊天消息来代替正式抄送。
法院收到以后还有三十日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另要求法院收到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公安机关。三日和三十日分别对应不同机关的义务,不能合并成一个从举报日开始的总期限,也不能把三十日说成法院必须重审改判的期限。
回复需要建立在真实案件状态之上。案件已经审结、正在执行或存在其他相关程序时,应依法核实衔接,不让各机关因信息未通而分别依据不一致的事实推进。个人了解状态时,可指出具体案件和文书,请有权机关核查是否完成抄送与反馈。
通知并不直接决定民事案件胜负
刑事立案不等于已认定虚假诉讼有罪,也不自动撤销民事裁判。是否必须等待刑事结果、是否依法纠正生效文书,仍按意见及相应程序条件分别判断,不能只拿立案消息拒绝一切合法通知。
建议形成刑事立案、被关联民事案件、应通知机关、实际抄送和回复五栏表。相关合同、资金和原诉讼材料继续完整保留,已经受偿或存在正常交易解释也如实说明。发现漏通知时具体提出核查,而非补造回函或擅自公布案卷。此项要求旨在让相关机关及时获知正在发生的刑事程序,不替任何一方预定最终裁判。
依据:两高两部二〇二一年惩治虚假诉讼意见第十四至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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