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材料有不清楚处,需要分清退回并要求重提与要求补充材料。二〇二四年实施规定第五条分别列明处理情形,不是看到译文少一页就能直接断言整个请求必须永久作废。
严重影响执行的形式问题与普通不明分开
对外联系机关发现请求书重大表述错误影响执行、未经适当签署或盖章、提出主体和请求对象不符我国法律或条约等情形,可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要求请求国重新提出请求。
这一步包含具体理由和重新请求的安排。不能把退回说成已经对外国实体犯罪作出无罪裁判,也不能由私人自行更换签章或请求主体,以为只改一张封面便完成国家间程序。
事实不清或译文不准有补充路径
同条另规定,请求事项表述不充分、不清晰可能影响执行,未附法定译文或译文不准确无法确定内容等,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核查要落在缺什么、为何影响理解或执行,而非只评价翻译是否流畅。
例如姓名、事项范围或者金额条件的译法改变了请求含义,应对照原文和译文位置指出;没有发生的事实不能由收件方猜测补齐。补充路径也不等于任何严重主体错误都能仅用普通解释函修好,仍需匹配前后两类规定。
形式处理与主管机关拒绝协助不同
主管机关审查认为应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协助,或者有其他形式内容问题,应书面说明理由,经对外联系机关回复请求国。这与对外联系机关办理形式审查并不处于同一位置,不能把各种退件统一记为已经拒绝一切协助。
可保留原请求和附件版本、指出问题的通知、补充或重提要求及真实回告,将争议落实到具体条款。境内当事人可如实反映与自身权益有关的错误;无权代请求国修改正式文件,更不能把未收到后续材料当成可以自行销毁相关原始证据的理由。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十六条;二〇二四年实施规定第二、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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