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进行,不等于可以任意颠倒两个部分的辩论次序。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在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并由附带民事原告及其代理人先发言,再由附带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
先确认本次进行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还是庭前沟通、调解。医疗票据在调查时被核对,不等于已经提前进行了完整民事辩论;双方在庭前讨论赔偿,也不能直接当成正式刑事辩论已经结束。
当同一个人兼有多种诉讼身份时,意见仍须对应具体部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辩护,与其作为附带民事被告对赔偿请求的答复,不应混成一句所有问题都不认;被害方的量刑意见,也不会自动证明全部损失项目。
依规定先后发言,不改变双方各自的证明要求。民事请求仍应属于法定附带民事范围,并以实际损失、责任和已付情况提出;不能因为最后讨论赔偿,就用高额请求替代犯罪证明,或为了尽早进入赔偿辩论省去必要的刑事辩护。
原则上一并审判与依法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时的另行衔接,也应分清。本条并不宣布所有赔偿金额必须先算清才能判刑,更不表示只要刑事部分宣判,已经受理的民事请求便自动消失。
可把刑事争点、附带民事请求、相应证据和已表达意见分开列,核庭审记录体现的实际阶段。对顺序或参与机会有具体异议,依法提出并请求记录,不擅自退庭。准确的流程说明应使每方知道自己正在回应哪一部分,而不是以一并开庭四个字包办所有程序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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