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时限,之后案件依法终止追究且符合国家赔偿条件,赔偿人身自由金是否只算多关的那几天?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五条在列明违法刑拘情形后,规定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不能自行截掉此前整段拘留时间。
先确认属于哪一种违法刑事拘留
第五条列违反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条件程序原本符合但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形。它以采取刑事拘留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则为背景,不能只看家属认为等得太久,就自动认定全部国家赔偿条件成立。
拘留、逮捕和后续判刑执行也不是同一措施。应核实际执行、延长、提请批捕、决定和释放等记录,不能将依法逮捕后的全部期间继续写成刑拘超时,或直接把最长三十七天套给每一种办案路径。
违法刑拘的起点不是自行挑出的超时日
属于本条应赔范围后,条文所列起点是拘留之日。申请人只请求超出的几天,可能漏核依法应计算的期间;机关也不能只凭最初若干天曾符合程序,就不回应本条对赔偿起点的专门规定。
应将拘留措施、实际限制自由和后续措施分段核实,再按法定人身自由赔偿标准计算,不能把尚未实际羁押的时间计入,也不能将其他性质的损失全部折算为羁押天数。历史案例的日赔金额,亦不是今天全国固定金额。
可提交措施文书、羁押和释放资料、案件终结依据及逐段时间表,标出每个日期的来源。对是否违法与应赔几天,应分别提出事实和条文意见。申请变更措施、检察监督和正式国家赔偿各有程序;不能只凭收到释放通知便宣称已经获赔,也不能因能够申请赔偿就延误对仍在持续的违法限制提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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