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歧视、侮辱相关内容引发争议,不能只因议题相近,就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第二百五十条看作同一个罪。前者针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并达到情节严重;后者针对出版物中的特定刊载,要求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和条件需要各自对应。
先查实际行为,不按话题直接选择罪名
第二百四十九条要核是否存在相应煽动,具体内容、表达经过、认识和实际情节是什么。对一段言论提出批评、合法讨论民族事务,与实施所指煽动不能仅靠几个词或他人转述直接混同。
第二百五十条则要求核出版物、实际刊载的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将任何私人谈话都当成在出版物刊载,也不能因有人担任作者或编辑就省去其实际参与和认识的证明。
文字不同,不能随意增删构成条件
不能把第二百五十条的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加成第二百四十九条的一律前提;同样,也不能援引前条的情节严重几个字,便删去后一条明确要求的恶劣情节和严重后果。
这不表示前条无须核任何影响和背景,也不表示后一条没有财产损失就一定无法适用。具体严重情节、后果及因果应依法结合证据判断,本文不创造统一投诉人数、阅读量或获利金额。民族身份本身不能替代行为与责任的证明。
两条比较不是免除其他审查的捷径
实际事实还可能涉及其他合法责任或法定犯罪,应分别分析,不因当前一条不成立就宣称全部行为均合法,也不只因内容敏感便把多个罪名一起相加。适用关系应以真实行为和法律规范为依据。
可以依法整理完整版本、形成和传播过程、具体参与、所指煽动或刊载事实及影响,注明已知和待查。必要材料通过有权渠道提交,不在说明意见时重现、扩散歧视侮辱内容,也不煽动任何群体对立。成果应是每项指控缺少或具备何种条件的对照,而不是用一个话题标签直接作有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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