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并不是将所有境外付款都设为犯罪。该条指向资助实施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活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刑责。审查付款时,必须核实受资助活动、款项与活动的联系,以及本人真实参与和认识。
先对应列举活动,而不是只看收款方地址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涉及的具体行为各有条件。不能只凭对方被称作境外组织、账户在国外,就推定所指活动已经符合这些条款;也不能把所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未经依据都塞入第一百零七条。
普通货款、真实服务费或者合法公益支出,应按照实际关系核查。名称本身同样不能决定性质:写作服务费不当然排除真实资助,备注敏感也不自动完成犯罪证明。应将原始约定、真实用途及有关认识连起来分析。
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按具体作用确认
条文所说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只按谁的账户转款、谁在财务表签名决定。实际决定、安排和执行者各知道什么、起何作用,都要根据证据判断,不能让单位所有职工因同一笔钱一概同责。
反过来,未亲手付款也不自动否定真实的决定或资助行为。对受指令办理的一般事务、本人未接触的事实与实际参与范围,应明确区分,不能靠补签一份内部用途说明来改写历史。
不与资助恐怖活动条款相互替代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另对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培训及招募运送等作规定。不同条款的资助对象与责任结构,应分别核实,不能只因均有资助二字就把条件直接搬用。
可以制作支出、决策和真实活动三组对应资料,标明已经证实的来源与尚待依法调查部分。对异常线索应依法报告,不自行接触有关组织求取证明,不删除资金记录或虚构合法项目。法律意见的作用是准确核定活动与个人责任,而不是凭跨境付款一项预定罪名、刑期或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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