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后全部还款,是否一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2018年修正的信用卡刑事解释第十条,对数额较大案件分别规定公诉前与一审判决前的从宽,并排除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情形。还款、阶段和既往处罚,不能只看其中一项。
先确认本条所对应的案件类型
本条针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不是把冒用、使用伪造卡等所有信用卡诈骗路径统一改成还钱即可免责。是否构罪、具体数额及实际行为,应先按对应规定查明,不能在事实未核清前只讨论交多少钱可以结束程序。
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两个阶段的处理主体、法律状态与效果不同,不能将公诉已经提出说成仍在之前,也不能把免刑写成没有犯罪。
两次处罚的例外需要真实文书
解释对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者作了明确排除。应核处罚是否真实、针对本人何种行为、文书和效力如何,不能把银行催收记录、征信不良或其他普通纠纷全称为本条处罚;同样,确有相应记录,也不能通过更换银行或卡号将其隐藏。
不符合这一特别从宽条款,不等于其他依法应评价的还款、悔罪或有利事实均不得提出。只是不能继续以本条为依据保证必然不起诉、必然免刑。具体处理仍须回到完整事实、现行规范及有权机关决定。
把付款与实际入账分别留证
可整理刑事程序节点、各次支付与实际归还、所涉本金及原处罚资料,说明适用条件是否齐备。家属承诺筹款、双方签了分期协议,与已经全部归还并不相同;向不明个人账户付款,也不能当然证明款项已清偿对应债务。
应依法核对账户和用途,保留真实回执,不补写归还日期以改变公诉或判决先后。律师意见可以说明不同阶段和例外,不能出售还清即结案的承诺,更不能用一份不起诉申请替代机关实际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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