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拟没收保证金的信息,既要核对被指违反了什么义务,也应及时行使陈述申辩权。公安部2025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施行的《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作出没收决定前的告知和听取意见作了专门安排,不能只在没收以后再告诉本人可以复议。
拟决定时应告知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应告知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证据、拟没收数额,以及陈述申辩、复议复核、申诉控告等权利。被取保人在逃、无法取得联系的,是该条明确的例外;不能把本人一时没有接通电话,就未经核实概括成在逃无法联系。
被取保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家属帮忙交过保证金,不当然取得法定代理人身份;应分别核查接受告知、提出意见和后续申请救济的资格。
要求当面提出意见,有五日安排规则
被取保人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在五日内安排,并通知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执行部门派员参加。应明确表达当面陈述的要求,保存提出时间、接收和答复记录,不把一条含糊的“我不服”当作所有具体请求都已办妥。
准备意见可以围绕是否获准外出、通知是否送达、未到案的客观原因、实际影响及相关证据展开,注明每份记录形成时间和来源。不能为了争取不没收而补造批准短信、倒签病历或删除不利聊天。
意见需要记录,成立的理由应采纳
办案部门应把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记录在案;本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材料不被采纳与意见没有得到记录,应分别提出具体疑问,不能只争取口头承诺。
这一程序不等于一定举行某种公开听证,也不保证提出申请就不作没收决定。已经收到正式没收决定的,还应及时按文书和现行规定核对复议、复核期限,不因先前仍在申辩就自行认为救济期限停止。
最终有用的材料是一份对应事实、证据、数额和请求的说明,并保留提交记录。保证金争议存在时,其他有效取保义务仍须依法履行,不能通过失联或拒绝到案来表达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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