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实施侵害的人与未成年人没有见面,是否便没有猥亵犯罪?2023年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解释第九条,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视频聊天、发送视频或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明确衔接相应猥亵犯罪。没有身体接触不能作为统一排除理由。
网络方式与具体法定行为一起核
应查真实沟通、提出的要求、胁迫或诱骗内容、实施及接收过程、参与者身份与年龄。一般网络交往、普通照片传送与条文所指行为,不能仅凭有视频文件就直接等同;相应强制或儿童保护条件仍须对应,不由文件数量包办。
反过来,被害人因为害怕、受骗而按要求自行操作,也不能只据其本人按下发送键就认定行为完全自愿、对方没有侵害作用。应在完整交流和实际处境中判断,不割裂前面的诱骗、威胁或控制。
儿童与其他未成年人不能混成一个结论
解释要求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时,依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处理。具体年龄、行为与相应保护规则不同,不能把成年案件中是否明显反抗的问题,原样搬给儿童;也不能因为都未满十八岁,就不再区分法定年龄和构成。
若影像进一步传播或伴随其他行为,应按真实事实另核相应责任。接收了文件、保存了证据与主动实施侵害、组织传播,不是当然相同的行为,不宜把全部群聊成员一概列成同样犯罪。
保存证据同时避免再次扩散
发现线索后可在安全条件下保留原设备、完整账号交流、时间及平台信息,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供,不为证明事情发生而向亲友群转发隐私影像。家属不宜反复要求孩子重演,也不应自行进入对方账户、诱导继续发送来凑证据。
被调查者认为账号冒用、文件来源或交流有缺漏,可提出具体设备、登录和上下文的合法核查线索。仅说没有见过面不足以回答指控;仅有一张截屏也不完成全部证明。法律意见应落实到行为、年龄、胁迫诱骗及数据来源,避免把网络隔离误认作刑事上的当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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