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护、教育或医疗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不能先贴上照护人员性侵的名称,再忽略是否存在强迫。2023年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特殊身份不是降低评价的统一理由。
两个条款解决的事实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特定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则处理强奸等行为;同一行为又构成强奸的,法律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仅因已经找到特别身份,就省去对强迫事实的证明。
解释第六条中的未成年女性年龄范围,也不能机械缩成只限十四至十六周岁。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仍未成年的人,存在条文所指特殊职责和优势强迫时,应按真实条件核查,不能因已超过十六岁便宣布这项规则失去意义。
优势地位不等于只看职务高低
应查被指控者对学习、照护、治疗或生活资源具有何种实际影响,被害人当时处境如何,具体言行怎样迫使其行动。教师、医生称谓能够提示关系,却不能单独证明每次行为的全部条件;表面没有明显外伤,也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压力控制。
反之,共同生活、师生往来或不对等关系存在,并不自动证明指控中的具体性行为和强迫已经发生。应将关系材料、完整通信、真实经过及其他客观证据对应,分别核实身份、行为、意愿与认识,不能用一方概括陈述代替全案判断。
保护与辩护均应围绕真实事实展开
家属发现风险,应优先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和必要医疗,依法报告并保留原始线索,不要求其反复描述或与被指控者私下对质。被调查者提出异议,也应针对具体关系、信息或证据,不联系孩子统一说法或公开隐私施压。
可以把特殊职责、实际优势或孤立处境、被指强迫方式、行为时年龄与具体证据分别列明。该成果用于说明适用哪项条件及何处仍待核实,不意味着只凭一份职务证明就有罪,也不意味着存在熟悉或依赖关系便能用双方自愿概括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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