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并在第二款对单位犯罪作了专门安排。评价单位的主管人员时,不能只读第一款自然人的两个数额档次,再把刑期原样复制。先确认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再核直接责任人员及适用条文,是不同于单纯计算转贷获利的审查任务。
先看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条件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及违法所得达到法定程度,均应依事实核实。不是任何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或者将自有资金借出都当然属于该罪。资金来源、套取行为和目的,应与具体借款和转贷对应,不能仅以账上有银行借款就覆盖所有出借资金。
第二款怎样安排单位与人员
条文明文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款对自然人另列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档次。不能只因单位转贷数额较高,就不经法条区分将该自然人较高档直接搬给第二款人员。
这也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选择单位名义取得较轻处理。行为是否真实体现单位实施、谁作决定、资金和违法所得如何归属,仍须核查;以个人账户代公司操作、公司账户替个人安排,均不能只凭账户抬头决定。事后补一张集体决议,无法自动改写过去真实经过。
直接责任不能按公司岗位表填
需要查谁组织取得信贷、决定转贷、商议利息及执行关键动作,以及各人知道什么。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普通经办岗位,不能不问具体作用作同样归责;没有签字的人,也不会因此自然排除实际决定责任。共同犯罪、其他独立行为及处罚,应按相应规则另核,不由本条一句单位犯包办。
材料成果可用两张对应表
第一张按每笔信贷与转贷列来源、决定、去向、真实利差和所得;第二张按每个人列职务、认识、动作和证据。先说明为什么属于单位行为,再说明为什么某人属于直接负责人员及适用哪款,不把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算作违法所得,也不人为改变资金名义迎合某种定性。
法律服务可以核准条文、事实和归责范围,不能承诺只要公司承认行为就使个人免责或固定获某刑期。该题强调专门处罚条款应完整阅读,并不放宽高利转贷构成,也不将单位犯罪形式当作规避真实责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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