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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需要个人补交一部分,员工拒付会产生什么后果?

单位以前漏缴养老保险,现在申报补缴,却要求员工补交个人部分。员工认为“漏缴是单位的错,所以一分钱都不该出”;单位则以员工未付款为由停止办理。解决这个分歧,首先要把依法由谁缴纳、欠缴责任、实际补缴金额三件事拆开。

单位有过错,不等于个人依法应缴部分自动消失

社会保险法对不同险种的缴费主体分别作了规定,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补缴是补正原先应当履行的义务,通常不能仅凭单位存在漏缴,就把法定个人缴费责任全部转成单位责任。

但单位也不能将自己的应缴份额、欠缴造成的滞纳负担或所谓代办费,统一写成“个人应补款”。特别是原工资中已经扣过个人社保费的月份,必须核实当时扣款是否已向经办征收环节缴付,不能要求职工再交同一笔钱。

核对一张逐月清单,比争论总数有效

清单项目对应资料
补缴月份与劳动关系合同、工资及参保记录
各险种的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依据,不能只引用现在工资
单位和个人各自金额经办征收核定明细,避免不同险种混算
已扣未缴金额工资条、银行流水及单位扣款记录
补缴完成情况实际到账、缴费凭证和个人权益记录

涉及多年补缴时,基数和适用规则可能因所属期间不同而变化。本文不提供一个套用于所有年份、所有险种的比例;核定后的个人应补金额与单位口头估算不一致,应要求说明差额,而不是直接签一份空白扣款同意书。

重庆办理,还要核实能补哪些期间

重庆人社公开的政策问答说明,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缴费基数的,可以由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后,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该答复针对这一补缴事项,不等于任何人都能购买任意缺失年限。

申请时应说明单位参保地、漏缴期间、劳动关系是否有争议以及是否已经作出核定。涉及医保或其他险种,应向相应主管和征收经办渠道核对,不能把养老保险的办理范围机械套用到全部社会保险。

对金额有异议,怎样表达才不影响补正

员工可以书面表示愿意按依法核实的个人责任配合,同时指出已扣款、所属期间或基数的具体争议,要求提供核定明细和正式收款凭证。单纯拒绝沟通,可能使金额争议和后续追偿进一步复杂化,但不当然使单位获得免于申报缴纳的权利。

单位应推进自身法定义务,并就个人应缴部分的合法代扣、垫付和结算分别处理。能否从某次工资中扣回全部垫款,还需审查具体依据及工资支付要求。是否能够补缴、缴费争议应走什么程序,与无法补办造成待遇损失的赔偿问题不同,不能全部笼统写成“申请劳动仲裁即可解决”。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