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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各家庭的全部赔偿都必须相同吗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民法典允许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不等于所有家庭最终收到的全部赔偿都必须相同。应先划清这一特殊规则针对的损失项目,再逐项处理其他费用和责任范围,不能把一张统一补偿表当作所有争议的答案。

相同数额针对的是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的对象,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它不是仅凭多人在相近时间遇难,就可以适用的统一总价制度。是否属于同一侵权行为,需要结合事故过程、行为与各项损害的关系查明,不能只看新闻是否归为同一次事件。

条文使用可以,亦不能被理解成任何案件均自动按最高的一户计算,或者任意选择最低数字。提出适用主张时,应说明共同侵权行为、请求项目及计算依据,结合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处理。责任主体不同或涉及不同制度的给付,不能未经核对全部并入这一规则。

医疗和丧葬等实际项目仍需单独审查

有的遇难者经过救治,有的产生不同的合理费用,相关票据、付款人及必要性可能不同。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并不能推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也应虚构为相同金额,更不能用一户的原始票据替代其他人的实际支出。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还涉及近亲属请求及支付医疗、丧葬等合理费用者的请求权,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能重复赔。家庭内部谁垫付、谁接受款项及是否已解决某项费用,应当留有对应材料,不能见到一笔转账就认定所有项目已经一次结清。

相同项目金额和各方责任不是一件事

确定损失项目之后,仍须依法分析具体侵权人应负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是否有过错等问题。有其他责任主体、商业保险或依法享有的其他给付时,也应核实各自依据和抵扣规则,不能一概认为有保险便不得向侵权人请求,或者所有款项都可无限叠加。

同一事件中作出的行政调查、刑事处理和民事赔偿,各有证明内容。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记载可以成为材料,但不能省略民事赔偿请求主体和每一项目的审查。对责任比例有争议的,应明确争议事实,而非只争最后总数是否与旁人相同。

协商文件需要保留项目对应关系

可将死亡赔偿金、实际费用、精神损害及其他依法提出的项目分别列明,记录已付金额、付款主体和所覆盖期间。接受紧急垫付款时,写清是否仅为暂付;拟作终局和解时,应核查有权签署者及真实授权,不能让个别亲属签字便当然替所有权利人放弃权利。

把共同规则和各家庭真实损失分开,可以同时避免不合理差别与虚假平均。提交材料时先提供完整事故及亲属关系文件,再逐户附上损失和收付款清单,才能有依据地判断哪些金额可以相同,哪些事项仍须个别处理。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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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