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或出发前,游客交由旅行社妥善保管的证件丢失,旅行社提出退一部分服务费,称补证只能游客自己处理。退款可能解决部分价款,却未必完成证件方面的义务。现行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因旅行经营者过错造成证件瑕疵、丢失或毁损时的补办、协助补办及相应费用请求。
先证明交给谁保管,以及怎样发生遗失
本条针对代办手续证件因经营者过错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游客应保留交付清单、接收人员、交付日期、证件状态和后续报告,区分本人自行遗失与交由对方保管后的损失。
旅行社可以提出真实保管和转交经过,但不能只说证件登记在游客名下,就否认已经接受的妥善保管义务。证件由谁实际接收、是否授权交给辅助服务方,应结合完整安排核实,不能在多个服务人员之间反复让游客自行追问而无人说明。
补办或协助补办,是可明确提出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法院支持。游客可以根据办理规则,提出取得遗失说明、提交应由旅行社掌握的行程和保管材料、配合核实等实际需要,不必把问题一开始缩减成只退多少团费。
这不表示旅行社有权替代有权机关决定签发,也不排除必须本人到场、核验身份等法定要求。请求应符合办理权限和客观条件,不要求对方使用不真实证明保证立即取得新证件。
影响行程的费用与损失,另行据实列算
因上述过错影响旅游行程,解释还支持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及赔偿损失。可以区分补证费用、因等待产生的合理支出、无法继续的未发生服务和其他实际损害,提供支付、必要性及因果联系。
已经实际享用的食宿、后来获退的机票或者已经报销的同项支出,应说明,不能重复计入。主张全部行程目的无法实现,也须解释真实影响,不能只因证件丢失就不审后续补救与已履行部分自动要求所有款项返还。
临时和解要保留尚未完成的证件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落实安全、合法身份及必要补证,保存旅行社拒绝协助或已采取行动的记录。接受一笔先行垫付时,可写明用途及仍待处理事项,避免把相应费用到账误写成所有权利已经结清。
法律服务可交付证件交接与过错证据、可实际履行的协助事项、费用损失及补偿台账。它与签证机关依法拒签、旅行社没有过错的情形不同;真正需要决定的是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补证协助,并对相应费用负责,而不只接受一笔笼统退团款。
依据: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2020年修正):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6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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