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与承运人在订舱邮件里同意把货物装在甲板上,后来提单流转给另一家公司,单面却没有记载甲板运输。货物因甲板特有风险受损,承运人能直接拿最初邮件向新持单人主张免责吗?海商法第五十四条不仅规定如何允许甲板运输,还要求区分对原托运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核甲板运输的合法依据
依第五十四条,承运人在甲板上装载货物,应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这是三个需据实核对的依据,不能只因船上没有其他位置就视为当然获准。
应查完整订舱往来、装载约定、实际积载和运输条件。沉默、只写一般货物风险或收到一张装船照片,未必足以证明特定甲板协议;援引航运惯例或强制要求,也要说明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而不是把任何习惯说成公认规则。
合法甲板运输也不是全面免责
同条规定,依前述依据装载甲板货物,对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关键是损失是否由甲板运输的特殊风险造成,而非只要货物位置在甲板,一切装卸、绑扎或其他原因的损害都自动免责。
资料应连接具体风险、货物状态和损坏过程。无法说明原因时,不能只用甲板二字代替全部证明;货方也不能省略货物原状及损失证据,直接把所有经营损失均加入索赔。
原协议未入提单,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运人依据与托运人的协议把货装在甲板上,应在提单中载明。没有载明的,不得以该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双方存在约定,与受让提单的第三人是否应承受该约定,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因此应保留提单全部版本、批注、背书和取得过程,核对对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因为受让人最终买了货便省略善意分析,也不能用只有原托运人参与的邮件,当然证明后来的持单人已经接受未披露的风险安排。
不合允许条件,另核管货义务与原因
不符合协议、航运惯例或有关法规允许依据,不能当然援用第五十四条的特殊风险免责。是否承担责任,仍须结合第四十九条管货义务、第五十二条免责原因、第五十五条混合原因及实际因果等审查;不能把未满足该项免责直接写成所有主张金额一律全赔。
发生争议后,可形成允许依据、提单记载、持单人取得及损害原因四栏表。保函或内部赔付承诺是否另生责任应单独判断,不能改变对第三人的法定效力,更不宜为结汇事后补造装载声明。
本文讨论现行规则。新海商法自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旧事实及跨日履行须依时间效力规定第一、四条核对。合同、提单、原始邮件与积载记录齐备后,才能确定是协议对抗问题、特殊风险问题,还是擅自装载问题,并据此选择请求对象和需要补强的证据。
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四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4015 ;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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