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的一方与客户签了独家使用未公开工艺的合同,另一方从未同意。许可方说自己也是成果权利人,客户已经付款便可以排除其他人使用。能否作出这样的承诺,要具体核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在适用共同使用、转让的法定补充安排时,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独占、排他许可,应认定相应许可行为无效。
核本次承诺是否真的排除其他有权方
先查研发合同是否已有明确的权利与许可安排,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尊重约定,不能跳过有效约定直接适用补充规则。委托开发尚未交付成果时另有交付前限制,也须先核,但交付完成本身不等于取得任意独家许可权。
独家是商务用语,具体可能只约束某一销售渠道,也可能要求全部其他权利人停用工艺。须逐条看许可范围、是否允许许可方自己使用、是否允许再许可及其他合作方能否继续经营,不能仅按合同标题判断。
普通许可不需要同意,不等于独家也有效
解释第二十条所说的共同使用和转让,包括不经对方同意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让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获得的利益。这里独占收益,是对自己合法使用或普通许可所获利益的安排,不是客户当然取得排除全部其他人的独占权。
同条进一步规定,一方将成果转让权让与他人,或以独占、排他方式许可,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应认定该让与或许可行为无效。不能用自己有普通许可权,推导出可以先向客户承诺另一研发方不得使用。
独占与排他均应核另一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明确,技术秘密许可方式参照其规定确定:独占许可在约定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许可人也不得实施;排他许可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但许可人可自行实施。二者虽然在许可方自用上不同,都不能因此绕过第二十条的同意或追认要求。
同意文件应覆盖真实客户、技术范围、地域、期限和排除效果。另一方只同意介绍客户、参加演示或知道曾在谈判,不自然等于批准最终独家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对沉默视为意思表示有特定条件,不能自行设定收到邮件三日不回就追认的统一规则。
客户已付款,仍须分别处理使用与责任
付款及已交技术资料不能单独治愈缺少同意的独家安排。发现问题后,应核能否依法取得真实追认,或者由有权方就新的普通许可或其他方案另行协商;不能单方把原独家合同改名普通许可,便声称客户必须接受且不再有任何损失。
涉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无法返还时的折价及过错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一般规定。具体技术已交付、已经使用、已收费用和双方过错如何对应,应逐项核实,不保证一律全额退款或一律免赔,也不能要求将已知秘密公开作为返还方式。
许可方签约前可交付研发权限、本次排除效果及同意文件三项对照;客户应查其是否真能实现独家,而非仅看一份研发参与证明。出现争议后,分别列许可效力、继续使用依据、款项及损失请求,才能避免把没有获得的排他权继续对外销售。
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十五条:https://ipr.mofcom.gov.cn/law/detail.shtml?id=2079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百五十七、八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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