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运输结束,承租企业收到一张滞期费账单,列了船舶靠港到离港的全部时间。能否照单付款,应先核装卸期限如何约定、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哪些时段应计入以及费用由谁请求。重庆企业实际参与海运租船时,同样需要依完整合同与港口记录核算,不能把普通内河运输延误都称为海商法上的滞期。
先确认合同类型和真正付款义务人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七至一百三十条区分租船合同,并规定航次租船的定义、书面形式和主要事项。单纯订舱、货运代理或定期租船,不宜仅因账单用了滞期二字就全部按同一规则处理。
核谁提供船舶或舱位、谁承租、装什么货、从何港至何港,以及代理人以谁的名义签约。实际货主、提单持有人和航次承租人可能不同;第一百三十一条还专门处理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约定关系,不能向收到提单的任何人当然收取租船合同全部费用。
法律要求回到双方的计时约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将装卸期限、计算办法、超过期限的滞期费及提前完成的速遣费交由双方约定。应找完整租约、补充条款、订约往来和有效并入的规则,核哪些约定最终成立、发生冲突时如何解释。
合同未写清,并不意味着可以由一方事后随便设定每天费率,也不能直接套其他船舶的报价。雨天、周末、节假日、等待泊位或设备故障如何计时,均应结合真实约定及适用规则审查,没有全国统一的天气全部停算结论。
用事件表复算,而不是只看起止日期
将抵港、通知发出及接收、具备约定装卸条件、开始作业、暂停、恢复和完成等事件按时间顺序列明,并附船方、港口、代理和货方形成的记录。不同记录不一致的,应说明来源和争议,不能为少付费改写原始时间。
有关通知是否符合约定、何时触发计时、等待时间是否计入,往往比港口总停留天数更关键。应把合同条款对应到具体时段,再计算已用期限、超期时间和费率,区分重复计入或没有事实依据的部分。
滞期、速遣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
港口实际收取的作业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一般违约损失和航次租船滞期费,依据与义务人可能不同。不要只因都与船晚走有关就加成一个总额,也不能把承运人自身违约产生的任何支出都转成承租人应付滞期费。
合同约定速遣费的,应核是否达到提前完成条件和相应计算方式,不将提前完成自动理解为必有固定比例奖励。已有支付、扣款或结算确认,应在同一费用账中如实反映,避免不同代理反复收取同一时段。
有争议的账单用具体异议回应
可以逐项提出时间起点、排除期间、费率或主体依据的异议,附己方复算表,并要求提供相应记录和条款。不要仅回复不同意,也不宜未核清就签署全部费用最终结清或承认全部欠款的文件。
实际适用法律、法院或仲裁约定及请求期限还应另核,不能因正在向船代索取记录就无限等待。律师可协助形成合同适用表、装卸事件时间线和计费差异说明;最终目标是解释每一段时间为何应计或不计、哪一主体应付多少,而非承诺所有港口等待均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