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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能拿原债务人的另一笔债权直接抵销吗

债务已经有效转移,新债务人可以依法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不能顺带把原债务人另外享有的一笔债权拿来抵销。接受付款义务与取得别人的收款权,是两种不同法律安排,三方结算时尤其容易遗漏这一点。

民法典把抗辩和抵销分开规定

第五百五十三条一方面允许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另一方面明确,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据此主张抵销。例如甲将欠乙的货款依法转给丙,不能只因乙还欠甲另一笔服务费,丙就自行宣布两账相抵,不再付款。

允许援用原债务关系的抗辩,是为了不因换人承担就把原本不存在或未到期的义务扩大。它并不把甲的独立财产转送给丙。已支付部分应当扣减、履行条件尚未满足,与拿另一份合同产生的独立收款权消灭债务,不能只因效果都能少付款便当成一回事。

第一步仍须确认发生了什么转移

原债务人和第三人私下约定替还,不当然使债务转移对债权人生效。第五百五十一条要求债权人同意。只是代付、加入债务或者在限定范围提供保证,与原债务人退出的债务转移不同,不能在协议还没分清之前就套用新债务人的抵销规则。

整理三方签署的文件和真实履行,列明原债务、转移范围及同意内容。双方口头称账已经全接过去,可能只是管理或付款账户变更;是否连独立债权也让与,需要另有能够成立的法律依据,不能靠会计合并记账代替意思表示。

真要同时处理反向债权,可以另作合法安排

原债务人确有债权,并不意味着它永远不能进入三方结算。各方可以依法对该债权作独立转让,核实债权性质、有效性及必要通知;也可以明确协商一个三方清算安排。关键是取得权利或清算的依据真实有效,而非把债务承接条款擅自扩张。

即使新债务人另行合法取得债权,能否抵销还须检查互负债务、到期、标的种类和品质、法律或约定限制等条件。属于协议抵销的,应写明各方同意的范围。不能将尚待第三方确认、金额不明的索赔单,直接当作确定抵扣额从应付款中划走。

用两张表避免权利和义务错位

第一张表列转入债务的来源、金额、期限、已清偿及可援用的原关系抗辩;第二张列拟用于抵扣的债权归谁、基于哪项交易、是否转让和通知、现有争议。两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先补充协议或由有权机关判断,不用一句承接全部账务覆盖缺口。

收到抵销通知的一方,应针对权利归属和条件具体回复并保留送达记录。起诉或应诉时同时提交原合同与三方文件,说明是抗辩、独立反请求还是合法抵销,不把不同性质的主张压缩成一个未经解释的净额。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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