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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公路铁路联运途中丢失,找不到出事区段,谁负责赔偿?

一批货物先用货车运到铁路站,再经铁路和末端车辆送达,收货时却少了一部分。物流公司与各段承运人互相要求先找到丢货环节,托运人并不一定要等区段责任全部查清才能求偿。关键在于是否订立了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的合同,以及损失区段能否确定。

先找承诺负责全程运输的主体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因此,某家公司没有亲自驾驶货车或运营铁路,并不能单独证明它不承担全程责任。

应对照合同、联运单据、报价、收款及实际承运安排,区分经营人是承接完整运输,还是仅受托代办其中一段手续。对方自称“物流平台”“货运代理”也不能替代实质审查;反过来,仅介绍过某家承运人的主体,不应不加分析就认定为全程经营人。

重庆发货企业使用公路接驳铁路的运输方案时,应把提货到最终交付的范围写清,避免每张单据只写一小段,却没有人明确承接全程。

经营人与分段承运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直接推给货主

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经营人可以与参加联运的区段承运人划分相互责任,但这种约定不影响其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经营人说“铁路段归铁路公司管”,需要区分这是内部追偿安排,还是托运人原本就分别订立了不同运输合同。

如果确实是货主独立订立多个互不衔接的合同,应按实际合同关系分析,不宜仅凭先后使用两种交通工具就当然认定存在同一个多式联运合同。不同模式下请求主体和证明任务不同,不能只选资产较多的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能否确定丢货区段,会影响适用的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区分两种情形:损失能够确定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区段不能确定的,按民法典运输合同章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查不清在哪一段”不是当然不赔的理由,也不能由经营人任意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段限额。与此同时,货主也不能在能够确定铁路区段等事实时,完全忽略该区段适用的特别法律规则。

应保存各节点交接的件数、重量、封志、装卸和异常记录。材料只能证明某时发现短少,并不一定证明损失恰好发生在发现地点,应结合交接连续性判断。

赔偿请求要落实到货物和净损失

托运人需证明交运时的货物、实际短少数量及损失金额,并及时按约或依法提出异议。货值凭证、到货清点、残存货物和保险赔付应相互对应,不能只用销售总额作丢失货值。

运输合同章关于运输中毁损灭失、免责事由及赔偿额的规则仍需具体适用。经营人提出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托收双方过错等抗辩,应有对应证据,不能只以“全程无法追踪”为免责解释。

协商或诉讼时,可先明确全程经营人的合同责任,再处理其与区段承运人的追偿;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基础应分别说明。同笔损失已经得到赔付的,应依法扣除或处理权益转移,不因涉及多个运输区段就重复获得赔偿。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